对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第277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 : 2017-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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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国土资函〔2017〕89号 张启东代表: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关系到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与关注!针对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问题,您提出的《关于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建议》已收悉。您在建议中所提的问题非常切合实际,具体问题聚焦准确,剖析透彻,措施建议抓住了问题的关键。经讨论研究并结合国土部门的工作实际,现就其中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的几个问题分别答复如下: 一、关于土地征用留用政策的建议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前市、县人民政府已经签订工业项目投资协议确定了供地范围和价格所涉及的土地已办理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可以继续采取协议方式出让或租赁但必须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有关规定将意向出让、租赁地块的位置、用途、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和土地价格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后签订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并在2007年6月30日前签订完毕。不符合上述条件或者超过上述期限的应按规定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租赁。之后,2007年4月4日开始实施的《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再次强调,须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方法。 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部令第 39 号)于2007年11月1日实施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39号令强调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配置机制,包括重申按宗地出让、按宗地签订合同、缴清宗地出让价款才能发证、不得分割发证等规定,有利于市场机制的发挥,防止开发商囤地等,有助于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 基于以上规定,对于已征收为国有的原集体土地,需按照现行国有土地使用权获得的相关政策及规定程序取得,属于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必须通过招拍挂方式予以出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全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取得用于发展集体经济的非农建设用地。 二、关于盘活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建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明确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关于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开发经营用地涉及非农建设用地指标问题 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开发经营用地,首先各级国土部门能够按照市场主体公平公正原则提供好服务支撑,涉及非农建设用地指标问题,能够通过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安排予以保障解决,也可以通过现行的土地增减挂钩政策与途径予以解决。土地增减挂钩政策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复垦,最终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地布局更合理的土地整理工作目标。通过科学实施“挂钩”项目,既可以盘活农村原低效利用或废弃的建设用地,缓解了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压力,又可以促进集体经济发展,支持新农村建设。 财政部2014年2月出台的《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针对农村经济发展也规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对于增减挂钩项目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占用耕地面积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新建农村居民住房社区中学校、道路等占用耕地符合减免条件的,可以依法减免耕地占用税。 感谢您对发展农村集体经济问题及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建议。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5月3日 (联系人:于世专,电话:029-84333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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