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456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 : 2018-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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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国土资函〔2018〕111号 王旭等四位代表: 你们在省人大十三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快建设马栏金盆社区的建议》(第456号)收悉,感谢你们对国土资源工作特别是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经认真研究,现复函如下: 你们提出的“旬邑是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马栏金盆社区是我县最大的民生工程,项目规划建设用地1000亩,其中需占用马栏监狱坡台地98亩,请省上尽快协调将马栏金盆移民安置社区所需的98亩土地先行无偿移交我县,切实解决安置社区建设急需”的建议,我们认为比较客观。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陕西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试行办法》,涉及使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需附当地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和协议。马栏金盆社区所需占用马栏监狱的98亩土地,土地使用权归国营陕西省劳动教养马栏农场,属于省监狱管理局的资产。因此,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由旬邑县人民政府按照收回国有土地的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依法收回。我厅将对马栏金盆社区重点项目用地,采取提前介入、特事特办,加快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切实做好用地服务保障。 王旭等四位代表,你们能在百忙中抽出时间热心支持我们国土资源工作,关注国土资源管理事业的发展,我们再次表示衷心的感谢。希望今后一如既往地支持和关注国土资源管理事业,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我们愿和您一道共同努力,为促进国土资源事业的发展,保障我省经济建设的快速健康协调发展作出贡献。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5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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