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677号代表建议的复函
发布时间 : 2018-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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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涛代表: 感谢您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 您在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对渭河全民健身长廊项目建设的配套设施功能提升的建议([2018年]第 677 号)收悉,我们认真学习和研究,并与省、市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了沟通。现就您提出的建议事项答复如下: 关于增加一部分中高端体育项目的问题。《土地管理法》明确国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保护耕地红线,禁止在永久性基本农田或耕地上进行项目建设。您提出的增加中高端体育项目用地,可利用湿地保护区范围以外的存量建设用地,或运用高陵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政策,采取整治入市或调整入市的方式解决用地。 关于项目建设占用湿地给予政策扶持的问题。根据《西安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条之规定:“湿地保护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发建设区域内,除水资源保护利用、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及防洪抢险外,不得从事与湿地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湿地内建造与湿地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围坝、道路及其他交通设施、标牌;原已批准修建但不再利用的,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生态修复”。在2017年开展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中,国土高陵分局也将渭河湿地保护区范围划定为“生态安全保护区”,属于禁止建设区。按照政策规定和高陵区区域发展规划要求,渭河湿地保护区范围内不得修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防止造成渭河行洪、泄洪安全隐患。因此,湿地保护范围内不允许进行项目建设。 我们也将关注高陵区经济发展,对符合国家政策、关乎民生的建设项目,一如既往地给予用地政策支持。 再次感谢您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支持。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6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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