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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20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 : 2018-05-10 点击量:
 索 引 号  2018-05-10  公开范围  公开  公开日期  2018-05-10

陕国土资函〔2018〕79号

张帆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凤县省级生态保护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力度的建议》(第12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秦岭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和华夏文明的龙脉,省委明确要求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突出位置,保护好秦岭的绿水青山。为此省人大经过大量的调研,修订了《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秦岭限制开发区,在保障生态功能不降低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生态恢复、实施国家确定的能源、交通、水利、国防战略建设项目。除禁止开发区以外,严格控制山体海拔1500米以上至2600米之间限制开发区勘探、开发矿产资源活动。

依据新修订的《条例》,为了切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秦岭生态保护的要求,全面整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我厅会同省发改、环保、林业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报请省政府同意,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秦岭限制开发区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国土资发[2017]124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一方面秦岭限制开发区原则上不再新设探矿权、采矿权。另一方面从严控制秦岭限制开发区现有勘查、开采活动,按照“分类处置,逐步退出”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引导限制区内现有矿业权有序退出。特别是限制开发区内已有的地下开采矿山,矿体在1500米以上的,按照“谁开发,谁治理”原则,严格执行“边开采、边治理”制度,给予相关企业3年转型期限,2020年底关闭退出;矿体在1500米以下,坑口在1500米以上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督促企业对现有坑口位置和生产系统进行技术改造并调整到海拔1500米以下,调整期限不超过3年;3年期满仍未调整到位的,不再办理延续手续。

据统计, 凤县涉及秦岭限制开发区内的矿山36个,其中全部位于海拔1500米以上的16个(含7个石墨矿)、部分位于1500米以上的20个。根据《通知》要求,16个开采标高全部在1500米以上的矿山企业需要在三年调整期后关闭退出;4个需调整开采坑口;其余16个可在降低开采标高后退出限制区,继续进行生产。

当然,如您所言“一旦限制开发区范围内的矿山企业全部关停,我县地方财政收入将减少50%以上,同时生态建设方面资金不足的问题将更加突出,并可能引发民生和社会问题”,您提出的“建议省政府在安排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时,充分考虑凤县在生态环境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和面临的财政困难,加大对我县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支持力度,帮助凤县加快生态建设步伐,确保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符合实际。今年3月,我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组成调研组赴凤县、柞水县、洛南县对三县秦岭限制开发区矿产开发情况进行实地调研,向省委、省政府报送《关于秦岭限制开发区矿产开发情况的调研报告》。报告中关于“在财政转移支付、独立工矿区治理等项目资金安排上对凤县予以倾斜支持”问题阐述如下:

财政转移支付补助政策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政策、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奖补和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2017年,凤县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增量5350万元,总规模达到1.81亿元;省财政安排凤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1900万元,资金规模位列宝鸡市第二;下达凤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奖补资金6007万元,下达县域经济激励奖励转移支付资金2547万元。随着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力度的不断加大,凤县的财力保障水平显著提高,2016年全县按财政供养人员计算的人均财力达7.83万元,县财政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及支持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能力得到了进一步增强。

2017年,为促进资源枯竭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实现经济转型,进一步完善资源枯竭城市支付制度,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出台了《陕西省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除国务院批准的资源枯竭型城市之外,参照执行资源枯竭型城市转移支付政策的城市、部分转型压力较大的独立工矿区、采煤沉陷区均被纳入省对下资源枯竭型城市转移支付补助范围。

今后,我厅会同省财政厅等在安排此类项目时,充分考虑凤县生态保护资金缺口实际,在同等条件下,在项目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支持、优先安排财力性补助。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持!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