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565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 : 2019-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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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A
陕自然资函〔2019〕135号
陈飞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企业用地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的建议》(第56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于您提出的建议,我们表示大力支持。科技企业依靠自身优势,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中的支撑引领作用,是企业发展的正确选择,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更是科技创新的具体实践。保障企业用地需求,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对我省经济、科技和文化等方面发展将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也有利于加速我省由科技大省向科技强省转变。 但是,土地属于不可再生资源,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耕地面积小,因此国家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四十五条规定:“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征用前款规定以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按上述要求,企业用地需使用国有土地。国、省负责对农用地转用征收进行审批,企业用地需向市、县(区)通过市场配置方式获取,对于土地储备充足的市、县(区),企业会在相对较短的时间通过招拍挂方式在当地政府取得用地,如当地政府无足够的储备用地,需报国、省审批同意征收后方可按程序供地。按现有法律,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审批权限暂时无法下放到市级,将来如有法律许可,我们及时贯彻执行。 在用地保障、改善营商环境和服务企业发展方面各级政府做了一些积极探索与改革,如大力发展园区经济,积极建设标准化厂房,建立顺畅的企业用地退出机制,探索租售结合用地模式等,对企业用地保障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为了在现有条件下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2018年,经省政府同意,我厅下发了《关于改进和下放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国土资发〔2018〕74号),简化了申报材料,下放了大部分审查事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时间比原来有了大幅缩短。 我厅一直高度重视产业用地保障工作,尤其在支持企业工业用地方面,按照集约节约、高效利用土地的原则,出台了倡导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充分发挥园区聚集效应的意见。在用地计划和审批时间始终向工业用地倾斜,做到了工业用地应保尽保,助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我厅将继续关注和解决企业工业用地审批中存在的问题,按照职能定位,主动服务,缩短审查时间,充分应用互联网+政务服务系统,不断提高审批效率,积极做好企业用地服务保障工作。 陈飞鹏代表,您能在百忙中抽出时间关心企业的投资和建设,关注自然资源事业发展,对此我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希望您今后一如既往地关心企业投资和建设,支持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我们愿和您一起共同努力,为促进自然资源事业的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6月5日 (联系人:许建红 联系电话:029-84333083) 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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