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833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 : 202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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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B 签发人:薛建兴 陕自然资函〔2020〕34号
王衍代表: 您在省人大十三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快创新产业用地(M0)政策出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建议》(第83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些年来,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对支持新产业项目和企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用地非常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中、省有关政策和要求,在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的前提下,灵活运用土地政策支持企业发展用地。 一、出台文件,明确保障用地相关要求。转发了《国土资源部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的通知》,下发了《关于促进城镇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意见》《关于做好用好用活产业用地政策促进园区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配合省工信厅制定出台了《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配合省委宣传部制定印发了《关于支持文化旅游产业用地的实施意见》,对支持产业发展用地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企业用地门槛和用地成本,明确了相关要求和措施。要求各市、县在年度用地计划安排时要统筹兼顾,适当向新产业(M0)、新业态项目需求倾斜,在土地使用上优先安排供地。提高土地审批和供应效率。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专门下发了《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的通知》,从倾斜用地指标、可先行用地补办完善手续、提高土地保障登记效率、减轻企业资金压力、支持畜禽养殖设施农业用地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落实有关政策,降低企业用地成本。一是通过盘活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物流设施等资源为企业提供低成本的办公场所,实行五年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增收租金的过渡期政策,有效解决企业起步难等问题。二是鼓励开发区、产业集中区和工业园区规划建设标准化厂房、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供给新产业中小企业进行生产、研发、设计、经营多功能复合利用。三是对符合优先发展目录且集约利用的民营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落实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70%政策。四是对确实有困难的企业,土地出让金不能一次性缴纳的,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实行分期缴纳办法,原则上期限为一年内分期缴清。五是改进供地方式,积极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土地供应方式,降低中小企业初始投入或建设成本。 三、实行差别化用地策,支持新产业发展。一是对光伏、风力发电等新产业项目使用沙漠、荒坡、荒草地等未利用地的,其不压占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和自然属性部分,按原地类对待。二是对国家支持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属于产品加工制造、高端装备修理等类型以及标准化厂房,按工业用地对待;对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监测与评估等项目,按科教用地落实用地,允许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只租不售,按科技用途管理。三是对制造类企业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性业务设施和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允许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四是对传统工业企业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的过渡期政策;科教用地可兼容研发、科技服务设施与项目及生活性服务设施(除商品住宅外)建筑面积不超过15%的,可仍按原用途管理。五是对新产业工业项目中,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15%,可仍按工业用地管理。 您在提案中的建议内容,在改革创新、振兴经济、促进社会发展的新时代背景下,是今后土地政策改革完善的方向。对新产业用地(M0)政策,我们近两年正在不断探索完善,也做了一些工作,比如:鼓励开发区、产业集中区和工业园区规划建设标准化厂房、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供给新产业中小企业进行生产、研发、设计、经营多功能复合利用;对新产业工业项目中,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15%,可仍按工业用地管理。这些政策,实际上对工业用地,在一定的前提条件下允许进行为生产服务的研发、设计,以及高科技信息产业生产使用。 近两年来,虽然我们在这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还有待进一步加大力度。下一步,我们要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产业用地政策基础上,不断研究新问题、新情况,借鉴外省经验,结合您的建议和我省实际,改革创新,不断完善土地政策,研究支持新产业(M0)和企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用地政策,并将出台的政策具体细化,明确新产业(M0)项目允许在工业用地中所占的比例范围,体现出政策的实用性和实效性,加大对新产业项目用地的支持力度,为促进陕西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 您给我们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对我们今后工作有很大帮助。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希望您以后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并不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4月21日 (联系人:宋彦臻,电话:029-84333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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