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303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 : 202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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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C 签发人:薛建兴 陕自然资函〔2021〕96号 陈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城市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建议》(第30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合法房屋,可在本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不能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要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先行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5条至49条规定,依法实施土地征收程序,将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家土地督察局每年的例行督查也将此情况做为督查的重点,并且明确不得以罚代征,杜绝“小产权”房合法化。您提出将安康市作为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试点城市的建议,我厅没有法定权限,只有得到相关部门的法律授权后方可实施,制定出台相关规范。 您提出的在市域范围内,对中心城市建设用地指标进行统一合理调剂,是解决中心城市用地的一个好办法。脱贫攻坚已完成脱贫摘帽,乡村振兴在即,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继续有效,这就要求安康市要进一步挖掘增减挂钩潜力,对全市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和用地指标使用方向进行统筹安排,综合考虑乡村振兴和“飞地经济园区”用地需求,可以将一部分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一部分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到安康市中心城区。同时按照乡村振兴要求,合理使用增减挂钩指标调剂流转收益,对老城区不同类型用地实施统一改造。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5月31日 (联系人:吴永红,电话:029-89549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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