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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一届政协五次会议第48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 : 2017-04-25 点击量:
 索 引 号  zrzy/2021-00040  公开范围  公开  公开日期  2017-04-25

陕国土资函〔2017〕65号

中国致公党陕西省委员会:

你们提出的《关于完善我省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宅基地有偿退出政策的建议》[2017年]第48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非常感谢你们对我省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你们的提案切合我省实际,也反映了广大进城落户农村居民的愿望和心声,同时,你们能站在维护进城落户农村居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全省城乡统筹发展进程的高度,建议完善我省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宅基地有偿退出政策,意义深远。

推动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是省委、省政府“十二五”期间着力推动的重大民生工程,是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增加农村居民收入、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途径和重大举措,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现追赶超越目标具有全局性的战略意义。

为深入贯彻《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意见》(陕政发[2010]26号),我厅在认真广泛调研、紧密结合我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实际基础上,会同省财政厅、农业厅和林业厅出台了《关于举家进城落户农村居民退出宅基地和承包地实施办法》(陕财办综[2010]64号),认真落实进城落户农民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经营地的自主权,允许农民带着宅基地和承包经营地进城落户。明确进城农民享受“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会保障”的政策,凡举家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自愿放弃农村宅基地的,按照退出的宅基地面积和当地土地征用的平均价格,分西安市、陕北、关中和陕南地区不同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为使农民有较好的条件进城安家落户,文件确定的各市宅基地补助标准全部高于现行征地平均补偿水平,按照我省相关标准和鼓励政策,确定汉中、安康和商洛对退出的宅基地(包括地上建筑物、构附着物等)每亩补助为10万元至12万元,宝鸡、咸阳、渭南、铜川和杨凌为14万元至16万元,延安和榆林为16万元至18万元,西安为20万元至25万元(是现有标准的6倍)。有条件的还可以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同时对进城农民给予适当“过渡期”,在一定时期内,进城农民可同时享受城市各项待遇及在农村的各项权益,在他们生活保障相对稳定后,再退出农村部分的权益。对没有完成宅基地确权登记而要求自愿退出的,可优先办理宅基地的确权登记。进城落户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应当将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一并退出,经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核准后,签订退出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就可以领取经济补助。

省财政厅、国土厅、农业厅和林业厅《关于举家进城落户农村居民退出宅基地和承包地实施办法》(陕财办综[2010]64号)文件下发后,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进行了认真学习,各地也结合当地实际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提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集约节约水平,探索宅基地有偿退出新机制,我厅经过研究,确定在户县、礼泉、凤翔、洛川、西乡和商南六个县进行试点,并印发了《关于农村宅基地依法合理使用和有偿退出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陕国土发[2014]42号文件,明确了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试点范围、宅基地退出和收回管理等方面的政策规定、操作方法。六个试点县的党委、政府非常重视,严格按照国土厅的试点工作要求,相继组建了专门工作机构,抽调了工作人员,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了试点镇村,开始了试点工作。两年多来,为了全面了解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我们多次组织试点县进行了调研座谈和工作交流。大家一致认为,目前农村宅基地使用中存在诸如户均占地面积过大、乱占乱建、空闲宅基地增多、一户多宅和非法流转等问题,导致这些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在于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滞后、监管不力、宅基地用地计划指标不足、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相关制度不健全、退出机制尚未建立等。普遍认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很重要,搞好宅基地有偿退出试点工作很有必要。但在现实工作中,试点的进展情况很不理想,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退出的数量少;二是农民群众退出的积极性普遍不高;三是退出宅基地补偿标准低;四是有偿退出没有资金保障。主要原因是:绝大部分退出的宅基地比较零星,复垦成本较大,重新利用的价值不高;传统的故土难离思想难以改变,农业生产的需要以及在外生活的人不愿意退出农村的老宅基地;更重要的是有意向退出宅基地的农村居民普遍认为退出宅基地的补偿标准低,无法弥补他们进城购买房屋的资金缺口,各级财政也挤不出农民退出宅基地的补偿资金。正如你们在基层调研的实际情况一样,近几年退出宅基地比较多的是政策性因素带来的结果,诸如省级重点镇建设、扶贫移民搬迁、陕南移民搬迁等项目的实施直接促进了农村宅基地的退出。

新型城镇化发展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在推动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的过程中,不仅需要他们自身具备一定的条件,更有一个逐步推动引导的过程。作为城市各级政府层面,在这个过程中,要为他们提供均等化的公共服务,也有一个财力承受能力的问题,还有一个相关法律逐步完善配套跟进的过程。能否购买得起城镇的安置房或政策性保障住房,是农民能否“进得来、落得住”的关键,能否享受城镇社会保障是过得好的一个重要方面。所以在农村,房屋所有权是农户的主要和最基本的财产,市、县政府要因地制宜,按照省政府确定的补助标准、农户放弃的住房面积提供财力保障。同时要把对放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补偿与购买城镇安置房或政策性保障房相衔接,应由政府主导为进城的农村居民建设一定数量的安置房,并限定购买的价格、面积,使一般的农村居民进城后放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补偿,能够买得起安置房,这样一来,既推动了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又加快了全省的城镇化发展进程。

目前,从2015年开始在全国33个县(区)开展的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工作已接近收尾,我省西安市高陵区正在开展试点工作。我省的试点工作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粮食生产能力不减弱”四条改革底线,紧紧围绕完善宅基地管理、完善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的“两个完善”,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探索自愿有偿退出机制的“两个探索”,科学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扎实开展摸底调查、规划修编、制度完善和宣传培训。同时,立足“西部城郊型”宅基地管理实际,积极实践、大胆创新,积极开展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探索形成“老村规范提升型、新村建设转移型、整村退出融合型”三种管理模式,取得了退出、收回、审批、抵押、新建、进城等“六个一批”的突破,研究拟定了《高陵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期间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了《高陵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高陵区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暂行办法》、《高陵区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暂行办法》、《高陵区农村宅基地用益物权流转管理办法》、《高陵区农村居民自愿进社区居住指导意见》和《高陵区不动产登记管理办法》6个配套制度,形成了宅基地制度改革“1+6”制度体系。同时,还制定了《高陵区试点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试行)》、《高陵区农村宅基地村民自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和《高陵区农村村容村貌整治实施方案(讨论稿)》等13个相关配套性的意见与暂行办法,初步形成了比较科学完善的系统化、全面化宅基地管理体系和制度成果。目前已退出宅基地109户,进社区居住42户,审批43户,其中街镇审批6户,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0.46万元,办理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34宗,发放贷款407万元。实现了农村土地资源节约集约使用,盘活了农村土地资源。

在探索完善宅基地退出方面。探索形成了“老村规范提升型、新村建设转移型、整村退出融合型”三种管理模式。一是老村规范提升型,主要是推动“一户多宅”和闲置废弃的宅基地就地改造。在大夫雷村用置换旧宅、入住新社区的方式,20户村民退出了宅基地,腾出的土地用于重新分配、复垦耕地、建设公益设施等,达到了节约集约的效果,也极大地提升了村居环境。二是新村建设转移型方面,通过就近规划建设新村,将旧村宅基地逐步向新村转移。在通远镇何村统一规划了新村,配套了基础公共服务设施,鼓励吸引群众退出老宅进入新村自行建设,有效解决了群众普遍超占、村庄无序扩张的问题。现在已有100多户村民入住新村。三是整村退出融合型方面,结合城镇化发展一次性退出“城园”规划区内的村庄宅基地。田家村整体改造了原占地440亩的5个自然村、440户群众,建成占地140亩的新社区,节地率近70%,更好的统筹利用了土地资源,推动城乡要素平等交换、优化配置。

随着试点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推进,在圆满完成各项试点任务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一套可复制、能推广、利修法的制度成果,为国家修改《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提供理论和实践支撑。国家将会结合试点工作成效研究出台更多符合国情民意的相关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届时我们也将会同相关部门修订完善我省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宅基地有偿退出政策,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稳步协调发展。

感谢你们的宝贵建议,请以后继续关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给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4月24日

(联系人:张雄德,电话:89546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