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一届政协五次会议第565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 : 2017-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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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国土资函〔2017〕55号 马忠科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上的第565号提案,我厅已经收悉,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省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关心。我厅对您的提案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您的提案非常好。对公众房产继承登记强制公证这一作法进行了全面分析,实事求是的提出了强制公证所带来的弊端,这对我们进一步做好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很有启发和帮助,再次对您的提案工作表示感谢! 根据中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精神,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2014年10月,陕西省编办印发了《关于省级不动产登记制度和机构设置的批复》,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整合和职责分工,批准在省国土厅设立不动产登记局,负责全省土地、房屋、草原、林地等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2016年6月30日,我省已实现全域发新停旧,正式启用不动产权登记证书(登记证明)。 根据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63号)第十四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未要求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进行强制公证。同时,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6〕6号中 第1.8.6条也对此作出了相应具体规定。我厅已分别于2016年2月1日和7月11日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陕国土资登发[2016]1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陕国土资登发〔2016〕9号),要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十分感谢您对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得到您的更多关注和支持。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4月13日 (联系人:吴永红,电话:029-89549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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