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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二届政协一次会议第530号提案的复函
发布时间 : 2018-06-29 点击量:
 索 引 号  2018-06-29  公开范围  公开  公开日期  2018-06-29

陕国土资函〔2018〕149号

贾正兰委员:

您在省政协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实施工业用地弹性供应切实降低企业用地成本的意见》(第53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几年来,为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用地成本,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省国土资源厅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四部委《关于做好2017年降低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省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计划的通知》(陕政发〔2016〕38号)要求,缩短土地供应时间,加强政策扶持,降低用地成本。主要工作及措施如下:

一是出台文件,明确降低企业用地成本相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会同省发改、财政等8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适用范围的实施意见》(陕国土资规[2017]2号)、印发了《关于促进城镇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意见》(陕国土资发[2017]104号),转发了《国土资源部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的通知》(陕国土资办发[2017]3号),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土地利用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的通知》(陕国土资发[2017]102号),要求各地加快土地征收和供应,对实体经济企业,尤其是新产业、新业态项目用地,按照“先存量、后增量”的原则,在土地使用上优先安排供地; 在供地方式上,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在土地出让金征缴上,对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企业,经批准,允许采取分期缴纳办法。

二是对中小型企业,通过盘活利用“存量”房产和提供标准化厂房的办法,有效解决起步难问题。积极盘活现有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物流设施等资源,为中小型实体经济企业提供低成本的办公场所,实行五年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增收租金的过渡期政策,经营期满,使用划拨土地申请办出让的,可采取协议和补交土地差价款方式办理用地手续。鼓励开发区、产业集中区和工业园区规划建设标准化厂房、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供给中小企业进行生产、研发、设计、经营多功能复合利用。引导中小企业进入园区,利用标准化厂房和各类孵化器实现产业培育,以减少投资成本。

三是对大型及部分中型企业,采取改进供地方式的办法,降低其投入和建设成本。对新产业、新业态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实行划拨方式供地。鼓励加工制造企业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积极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土地供应方式,并结合产业成长周期,探索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限出让制度(10-15年年期),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初始投入或建设成本。

在土地出让金征缴上,落实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规定,对符合优先发展目录且集约利用土地的项目,按照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同时,对土地出让金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企业,可采取分期缴纳的办法。对养老、医疗、新兴文化及科技产业等项目用地价格参照工业用地政策。

四是采取差别化政策,鼓励支持新产业项目用地。对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沙漠、荒坡、荒草地等未利用地的,其不压占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和自然属性部分,按原地类对待,允许以租赁方式取得并备案。对制造类企业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性业务设施和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允许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对新产业工业项目中,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15%,可仍按工业用地管理。大力支持物流业用地,及时保障供应,对其用地容积率,采取特殊情况出具说明材料和实际用地评价等方法灵活处理,会商相关部门科学、合理确定。

五是缩短土地供应时间,积极保障实体经济企业发展用地。对组建待批用地,在符合相关土地利用规划的同时,采取同步开展权属确认、现场勘定、规划设计、地价评估,以缩短土地供应时间。要求各地年度内已下发批复的土地原则上6个月完成征收数量达到年度获批土地总量的40%。对新产业项目用地,“净地”供应时间原则上控制在三个月以内。

为落实好中、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文件精神,改善投资环境,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国土厅在明确政策措施的同时,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对企业用地降低成本及供应情况实施检查督促、指导帮助;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工作不力的,提出批评或通报,责令限期整改。

您在建议中给我们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对我们今后的工作将有很大帮助。对此表示衷心的感谢。今后我们在工作当中,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您的建议,不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做好中小企业用地尤其是新产业用地保障工作。希望以后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并不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