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二届政协一次会议第517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 : 2018-06-01
点击量:
|
||||||
|
||||||
陕国土资函〔2018〕118号 陈锐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我省光伏农业健康发展的建议》提案(第517号)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国土资源工作特别是光伏工程建设规范和集约用地、健康发展的关心和支持,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太阳能光伏发电作为新能源科技产业,发展势头较为迅猛。2015年9月,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对促进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文件中对光伏等新能源发电项目用地的地类认定、取得方式、审批要求等进行了规范和明确。同年12月,国土资源部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了《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规〔2015〕11号),明确光伏项目用地审查、供应和使用应当符合供地政策,严格执行用地控制指标,合理利用土地。2017年9月,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对光伏产业用地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明确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在国家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区域发展光伏发电项目,同时对积极保障光伏扶贫项目用地和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提出了明确意见和要求。 我省在光伏产业用地方面,严格执行国家耕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文件精神,严把光伏产业用地法律、政策关口,杜绝了光伏发电项目随意占用好地、农用地现象。2017年,我省调整完善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了永久基本农田红线,从根本上有效遏制了土地浪费现象的发生。近期我省还将出台《关于助力脱贫攻坚支持光伏产业用地的意见》,对涉及光伏扶贫项目合法合规用地进一步规范。 您在《提案》中提到我省光伏农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产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认真开展调研,加强光伏产业用地政策引导和管理,现阶段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结合各地光伏产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光伏发电建设项目,确保光伏发电规划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可以占用未利用地的不得占用农用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2、在供地审批环节严格执行用地控制指标,对不符合供地政策的坚决不予供地。 3、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开展光伏复合项目建设的,有关能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要求、认定标准、监管措施,避免对农业生产造成不良影响。 4、设施农用地(大棚种植、工厂化作物栽培等),必须坚持按照农用地管理原则。对设施农用地上敷设光伏发电项目,在能源、农业等主管部门认定不影响农业生产的布设标准之前,项目不符合光伏复合项目用地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 5、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监管。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中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的,应当按建设用地管理。布设后未能并网的光伏方阵,以及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项目,退出时未恢复土地原貌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及时复垦,恢复土地原貌。 陈锐委员,再次诚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厚爱与支持,我们将同您一道在陕西经济建设中为企业发展服务,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实事,为助力陕西追赶超越,推动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5月3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