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148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 : 2019-05-31
点击量:
|
||||||
|
||||||
类 别:A 陕自然资函〔2019〕124号 朱历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优化提升我省营商环境的建议》(第14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随着现代农业和土地规模化经营不断发展,2014年,原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一是对设施农用地范围进行了合理定界;二是对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制定了严格标准: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范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 127号文件特别强调: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业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近年来,少数地方的工商企业和个人借建农业大棚之名,占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违法违规建设“私家庄园”等非农设施,部分工商资本公司、农业生产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乡村企业、流转经营大户和农户等投资建设主体,以设施农业为名,在各类农业园区占用耕地建设非农设施,频频突破国家相关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破坏了国家耕地保护制度和土地管理秩序。 “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以来,按照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的通知,我厅配合农业农村厅,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在明确清理整治范围的政策和违法用地的查处上做了一定的工作。确定为拆除的都属于严重违反了相关的政策规定。 2019年1月,国务院“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小组下发了《关于“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行动整改工作的制定意见》(简称《清理整治整改意见》),明确了“大棚房”清理整治整改标准。2月,我省“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领导小组按照国务院《清理整治整改意见》要求,下发了我省《关于进一步推进“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意见》,从四个方面分类制定了全省“大棚房”清理整治标准,一拆除类:对中央三令五申和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借设施农业或农业园区之名占用耕地进行非农设施建设,特别是“私家庄园”、度假酒店、经营性住宅等坚决拆除,复垦复耕;在连栋温室或农业大棚内建有经营性住宅、休息度假、餐饮、娱乐、会议、非农产品交易市场、仓储等非农设施,拆除棚内非农设施,恢复农业功能;对农业实施改变性质和用途的,必须恢复农业用途,难以恢复的依法依规拆除;改变农业大棚看护房的性质用途,用于住宅、餐饮等经营性开发的,依法依规拆除,恢复农业功能。二整改类:对农民或者合作社经营切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大棚看护房,单层超过22.5平方米的,整改到规定标准;对农业大棚看护房超过两层(含两层)的,整改到规定标准,恢复农业大棚看护房的功能;多个农业大棚共用一个“看护房”、切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应按附属设施用地管理规定整改规范。三完善手续类:对符合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规定的设施农业和农业园区,手续不完善的完善手续;对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设施的农产品保鲜储存、分栋包装、采摘等设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切占地面积超过400平方米或相关手续不完整的,完善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四规范类:对从事规模化生产所必须的配套设施,包括晾晒场、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临时场所等,种植规模在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规模的,配套设施规模控制在3%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实施的移民、扶贫搬迁等涉农项目,属于此次专项清理整治范围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按“一事一议”原则,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实从事或服务农业生产的科技示范、科普教育、农产品展示功能的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新业态,占地面积超标或相关手续不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整改并完善项目用地手续。您提出的三个类型的大棚房处理建议在以上分类中已完全囊括。 朱历军委员,您在建议中给我们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对我们今后的工作将有很大帮助。对此表示衷心的感谢。今后我们在工作当中,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您的建议,不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的服务保障工作。希望以后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并不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非常感谢你对自然资源事业的关注和关心,希望您一如既往的继续支持我省的自然资源事业。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5月3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