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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972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 : 2019-08-23 点击量:
 索 引 号  2019-08-23  公开范围  公开  公开日期  2019-08-23

类别:C

签发人:薛建兴

陕自然资函〔2019〕204号

王俊委员: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陕西省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大力支持,您的《关于推进解决宗教活动场所土地确权手续的建议》提案充分体现了对宗教合法权益保护和关心,真正展现您是一位心系宗教发展的好委员,值得我们学习。结合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际,按照自然资源部门职责现答复如下:

一、宗教活动场所用地的有关政策

宗教活动场所是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一个重要类型,我国城乡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包括宗教用地在内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作出了明确规定。《城乡规划法》规定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明确把宗教用地列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重要类型,其中第九类(A9)为宗教用地,即宗教活动场所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规定,宗教用地属于特殊用地的二级类,具体指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教堂等宗教自用地。《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明确了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这些规定和标准保障了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宗教活动场所的规划与实施建设。宗教活动场所用地,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农用地的,要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对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宗教场所用地确权发证的有关政策

房地产权属登记是确认和保护房地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国家相关部门一直将房地产权属登记作为维护群众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重视保障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房地产权利。《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所有权、使用权证书。”宗教活动场所用地和房产只要符合权属合法、产权清晰、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等条件,就可以纳入土地和房屋登记的保护范围。2013年,国务院将原来分散在国土、住建、林业、农业、海洋等多个部门的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新出台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等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目前,我省各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全面开展不动产登记的各项业务,按照国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动产登记实行依申请登记的原则,登记程序的启动要权利人提出申请。因此,要办理宗教活动场所的土地证和房产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必须由权利人到土地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有关材料,提出办理登记的申请。已经取得宗教场所用地的土地房产证书继续有效,不变不换。

三、依法依规做好服务

宗教活动场所是信教群众学习、交流和参与宗教活动的重要场所和平台,合理规划宗教用地对提升城市文化软实力具有重要意义,我厅予以积极支持。一是在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修编时,充分征求宗教管理部门的意见,将宗教用地纳入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是在城市拆迁改造和农村新型社区建设中,加强与城建、规划、宗教等部门沟通联系,密切配合,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做好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用地的服务保障工作。三是明确对符合规定的宗教活动场所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政策。四是积极协调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本着尊重历史、尊重宗教信仰、照顾现实,互谅互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提高办事效率,做好服务。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与宗教部门沟通、协调与配合,指导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做好宗教场所登记发证工作。同时感谢您对不动产统一登记改革的关心和支持。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