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825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 :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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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B 签发人:薛建兴 陕自然资函〔2019〕244号 释慈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适当放宽陕南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设计容积率的建议》提案(第82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大力推进实施棚户区改造,有效改善了困难群众住房条件。但工作过程中,个别地区为满足棚改项目市场开发、平衡收支的需要,突破规范提高容积率,高强度开发,给城市消防、城市交通、市政设施、应急疏散、配套设施建设等都带来了较大的压力和挑战,造成居住环境较差,也与让困难群众住房条件改善的初衷存在一定差距。为纠正这种现象,借鉴有关规范标准对容积率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28号),对我省棚改项目的容积率进行了约束,同时要求“项目不能实现资金平衡的,由政府通过资金补贴等方法实现平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对城市居住小区的建设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第5.0.6.2要求,高层住宅建筑容积率应不超过3.5,多层建筑不超过1.8。参照该规范要求,我省结合实际提出了棚改项目容积率规定,这一举措也符合随后中央出台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国家规范修改精神。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要求各地“改变城市建设中过分追求高强度开发、高密度建设、大面积硬化的状况,让城市更自然、更生态、更有特色”。2018年7月,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42号公告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为新的国家标准,第4.0.2条内容为强制性条文,明确高层住宅用地容积率不超过3.1,多层(4-6层)建筑不超过1.8。从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规范标准来看,目前我省棚改项目的容积率要求基本符合我省实际,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也将结合您的建议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相关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调查研究,在满足国家规范政策的情况下,及时建议省政府修正我省有关规定,以提高管制工作水平,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愿望。 最后,对您在百忙中抽出时间关心支持我省自然资源管理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希望您今后能一如既往地支持和关注我省自然资源管理事业,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汤少武,电话:029-84333159)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1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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