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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19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 : 2020-04-06 点击量:
 索 引 号  zrzy/2020-00120  公开范围  公开  公开日期  2020-04-06

类 别:A

签发人:薛建兴

陕自然资函〔2020〕35号

中国民主同盟陕西省委员会:

你们提出的《关于已关闭煤矿老矿区脱贫和转型发展的建议的提案》(〔2020年〕第1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依据原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鼓励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进行改造开发。除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规定或者约定应当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外,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可通过自主、联营、入股、转让等多种方式对其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改造开发。原划拨土地改造开发后用途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按划拨方式使用。改造开发土地需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原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改造开发后提高厂房容积率但不改变用途的,可不再增缴土地价款。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依法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改造开发需变更原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规划修改和用地手续。

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有开发意愿,但没有开发能力的,可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行招拍挂,并给予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合理补偿;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应当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补偿标准等执行。

二、依据《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5〕1号)精神,我省列入试点范围的有宝鸡、咸阳、渭南、榆林、延安、铜川市及柞水县。上述市、县适用此政策。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的编制、上报审核,具体组织复垦项目实施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土地整治等工作统筹推进,发挥政策组合效应。

三、市县人民政府是土地利用管理的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已关闭煤矿老矿区土地的复垦、再开发、再利用等工作,矿区应与所在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加强沟通对接,妥善解决问题。

你们给我们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对我们今后的工作有很大帮助。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希望您以后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并不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4月3日

(联系人:李荣峰,电话:029-84333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