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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464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 : 2020-05-20 点击量:
 索 引 号  zrzy/2020-00181  公开范围  公开  公开日期  2020-05-20

类 别:A

签发人:薛建兴

陕自然资函〔2020〕77号

王国库委员:

您提出的《给陕南易地扶贫搬迁户预留一定“稳得住”空间的建议》(第46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是将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区的农村贫困人口搬迁到生存发展条件较好地方,并通过系列帮扶措施,实现“挪穷窝、换穷业、拔穷根”。目前,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建设任务全面完成,工作重心已由搬迁入住转入旧宅腾退复垦和后续扶持阶段。

一、关于“调整‘一刀切’政策,对尚未拆除、质量较好且区位较优的旧宅予以保留,作价收归村集体规划使用,先期提供农民作为生产用房,后期作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产业升级及乡村振兴基础”的答复

《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百问百答》对旧宅腾退拆除复垦及后续处理机制明确了具体要求。一是明确了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占新腾旧”政策,搬迁群众迁入新居后,原有住房应予拆除,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宅基地进行复垦或生态恢复;二是分别明确了列入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传统保护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落、国家乡村旅游扶贫重点村名录,以及省级政府划定的具有重点文化旅游开发价值村落的旧房,各级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等旧房,地方正在申报纳入保护名录所涉及的旧房,以及两户及以上共同居住的连体房的处置和管理办法;三是明确了按规定保留的腾退旧房应收归村集体所有,在满足规划和用途管制等前提下,可通过自营、出租、入股、联营等方式开发利用。对闲置的保留旧房,经村民会议决议,可交由符合政策的本村其他村民使用。

二、关于“对搬迁户旧宅腾退复垦指标,按法律规定留作村集体发展集体经济之用”的答复

《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百问百答》对腾退的宅基地复垦复绿后的土地权属和用途进行了明确。一是群众搬迁后,原宅基地使用权应由村集体收回。复垦复绿后的土地经营权,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既可以承包给原搬迁户或本村其他村民经营使用,也可以留给村集体作为机动地,还可以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使用;二是群众搬迁后,腾退的宅基地应按照因地制宜原则复垦再利用,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优先复垦为耕地,以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保障粮食安全。对于不具备复垦价值或复垦条件的宅基地,应按照“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通过工程、生物、自然等手段实施生态保护和自然恢复;三是运用增减挂钩政策与易地扶贫搬迁拆旧复垦结合,实施节余指标流转交易,助力脱贫攻坚。

三、关于“尽快明确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产权属性,办理不动产证,完善相关权益,保障搬迁群众实际利益”的答复

省自然资源厅结合工作实际和自身职能,经省政府同意,印发了《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是由政府出资和群众自筹建设(购买)的不动产,除特殊安置方式外,应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并对新建安置住房不动产权证办理、回购的公租房不动产权证办理、回购积压商品房不动产权证办理、特殊类型安置住房不动产权证办理、房屋产权处置、交易限制等作出了要求,我厅将督促各市县长期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的不动产权登记发证工作,切实保障搬迁群众合法权益,全面巩固提升攻坚成果。

四、关于“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相关规定,在旧宅腾退复垦过程中,坚持自愿原则,不搞强制拆除,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社会矛盾”的答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占新必须腾旧的规定,以及搬迁群众签订的《易地扶贫搬迁旧宅基地腾退协议》,搬迁群众迁入新居后,原有住房应予拆除,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宅基地进行复垦或生态恢复。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对标政策要求,分析总结前期工作成效,扎实做好群众工作,及时解决搬迁群众实际困难,稳妥推进旧宅基地腾退复垦工作。县区管理使用好可不拆除房屋和腾退土地资源,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各级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2020年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若干工作实施方案》意见,全面提升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质量,逐步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脱贫”目标。

殷切期望您继续关心和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5月18日

(联系人:王芝慧 张 晓 ,电话:029-81876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