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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62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 : 2020-06-03 点击量:
 索 引 号  zrzy/2020-00203  公开范围  公开  公开日期  2020-06-03

类别:B

签发人:薛建兴

陕自然资函〔2020〕92号

任静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绿色生态文明示范园区的规划和建设的建议》(第262号)收悉。非常感谢您对我省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的大力支持,《提案》中的对策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我厅将会同有关厅局认真研究、全面落实。您的提案是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我厅共同办理,现结合我厅工作职能和实际答复如下:

近年来,中省从法律法规层面加强工业园区规划管理,确保工业园区规划的科学性、实施的严肃性,提升园区的品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城镇新区的设立,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实施规划管理”“本条例实施前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城镇新区,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管理”。另外,我省还出台了《陕西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规范各类开发建设活动。

借鉴您提出的建议,结合我厅职能,今后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合理布局工业园区。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要求,我省正在全力推进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我厅将指导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不断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指导各地建立完善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制度,加强对规划工作的统筹协调,推行“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规划编制审批方式,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公众参与机制,注重听取除国土和城乡规划领域专家以外的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专家建议,改进规划方法,提高规划编制水平,合理确定当地产业发展的定位、体系、结构等,综合考虑环境保护、生产链等因素优化各类工业园区布局。

二是在详细规划中提升工业园区品质。指导各地自然资源部门做好详细规划的编制,确定好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等内容;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布置,提升区域内各园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水平。

三是在工业园区总体规划中突出生态绿色理念。我们非常赞同您说的,园区建设应当突出生态绿色的理念,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各地自然资源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的审查,遵循节约土地、合理布局、集约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分析确定园区性质、职能和发展目标,合理安排建设用地、生态用地和其它用地,提出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同时通过改善园区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优化产业布局和推动技术进步,形成良好的生态意识和生产生活方式。

真诚感谢您对我省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指导,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改进提高。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6月1日

(联系人:孙亚丽,电话:029-84333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