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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385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 : 2024-04-30 点击量:
 索 引 号  zrzy/2024-00050  公开范围  公开  公开日期  2024-04-30

A类

主动公开

签发人:刘天雄

陕自然资函〔2024〕279号

王高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县域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第38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工作是国务院依据《矿产资源法》赋予自然资源部门的重要职责,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规定:凡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应按要求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负责查询的建设单位所在地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查询意见,作为建设用地报批的依据性材料。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按相关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压覆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

针对您提出的“加大矿产资源压覆和项目建设用地审批协调力度”这一建议,近年来,我厅一直高度重视区域性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和审批工作,先后出台了多项文件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推进区域性压覆审批。特别是2023年2月14日,经省政府同意出台的《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陕自然资规〔2023〕1号),在“实施分类管理”部分明确:各类开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定区域,可由其管理机构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报批前,对特定区域全域或区域内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统一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压覆审批相关手续,不再对区域内的具体建设项目单独提出压覆审批要求。对除单独选址类、特定区域类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明确由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申报,鼓励推进区域性压覆审批。同时,在建设项目报批前,对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有关审批手续进行严格审查。鼓励地方政府结合实际,出台压覆补偿具体政策。

下一步,我厅将继续坚持通过强化分级负责、精简审批环节、推进区域性压覆审批、下放不作压覆处理管理事项、实行“白名单”制度、协调煤层气等流体矿产企业与地方政府部门签订用地报批合作协议(等同于互不影响协议,城镇规划边界内具体建设项目不需再逐项目签订互不影响协议)等措施,促进全省压覆审批服务不断优化,协同推进建设项目审批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4月28日

(联系人:喻清仪,电话:029-89546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