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四届人大第一次会议第345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 : 2023-05-10
点击量:
|
||||||
|
||||||
类别:B 签发人:冯涛 陕自然资函〔2023〕37 号 王亚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省市县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成比例的建议》(第34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体现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将矿业权出让给矿业权人,收取的国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务院《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确定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为4:6。《陕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出让收益地方分享的60%中,省级占比36%,市级和县级均占12%。 中央和省级参与矿产资源出让收益分享,可以避免资源产地对资源开发的过度依赖,这一点在我省体现的十分明显。我省矿产资源种类和储量较为丰富,但地区赋存特征明显,加之我国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日益提高(特别是秦岭地区),导致我省各地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差异巨大。自2021年来,我省共出让矿业权72宗,出让收益总额约511.18亿,其中陕北地区约458.92亿,占比89.78%,关中地区约21.42亿元,占比4.19%,陕南地区约30.84亿元,占比6.03%。自2021年来,汉中市共出让矿业权8宗,出让收益总额约4.64亿,仅占全省出让收益的0.91%。中省参与出让收益分配,可以兼顾矿产资源国家所有与矿产地利益,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同时也有效抑制了私挖乱采、贱卖资源行为。 中央和省级参与矿产资源出让收益分享,也有利于体现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制特征(全民所有制),实现出让收益在全国及省域内的转移支付,促进各地均衡发展。自2021年来,我厅对汉中市各项资金投入支持力度均超过全省平均水平,向汉中市投入地勘基金约1.14亿,占全省4.82亿的23.65%;向汉中市投入地灾防治资金约2.41亿,占全省地灾防治资金14.25亿的16.91%;向汉中市投入生态修复资金1.16亿,占全省生态修复资金9.55亿的12.1%。出让收益在全省及全国范围内的统筹使用,与我省矿产资源分布不均的省情和我国矿产资源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区的国情相适应。 自然资源部最近印发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将于2023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办法规定,144个主要矿种将采用出让收益率的方式征收出让收益(成交价将大幅降低),其余以出让金额征收出让收益的矿种,其首次征收比例也进行了下调。新的出让收益征收方式将进一步维护和实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合理调节矿产资源收益分配、营造矿产资源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您提出的提高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县分成比例的建议,对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分配机制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下一步,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成政策。我们将在修订《陕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时,积极配合省财政厅在保持原有矿业权出让收益分配利益格局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兼顾省级财政统筹调控能力和矿产资源所在地利益,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成政策,充分调动市县推进矿产资源开发的积极性。二是研究前期工作经费分担机制。我们将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研究将矿业权出让前期工作经费与矿业权出让收益分离,纳入出让成本单独核算,待矿业权出让成交后,由受让人分别缴纳相关费用,将前期工作经费上缴当地财政的可行性与合规性,并适时对相关政策予以完善。 您提出的宝贵建议,对我们矿业权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我厅将进一步加强与自然资源部和省财政厅的沟通对接工作,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工作。 感谢您对我省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支持我厅工作! 陕西自然资源厅 2023年5月9日 (联系人:张劼,联系电话:029-8433328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