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644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 : 202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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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 主动公开 签发人:刘天雄 陕自然资函〔2024〕550号 孔庆学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高速公路与新能源产业融合发展的提案》(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64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您提出的“省政府借鉴山东、河北等省的经验做法,将部分高速公路国有划拨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注入陕西交控的资本金,大幅增加企业净资产,降低资产负债率,进一步提高企业综合融资能力,确保国有资产做优做大”这一建议,现阶段,作价出资(入股)是国家赋予改制国有企业的一项特殊支持政策。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42号)等文件规定,对于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根据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可以采用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国家以作价转为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的方式,向集团公司或企业注入土地资产。改制企业申请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时,至少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拟进行改制的国有企业属于国家确定的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二是企业改制方案需要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目前,根据企业申请,我厅已组织对其他行业国有企业多宗存量划拨土地资产进行了作价出资(入股)处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截至目前,尚未收到相关企业对高速公路存量划拨土地作价出资(入股)的申请。下一步,我们将加强对高速公路存量划拨土地处置的政策研究,学习借鉴外省成果经验,探索研究具体的处置流程和方法,联合交通管理部门,对高速公路生产经营性土地进行合理区分,依法依规做好资产处置工作,助力我省国有企业改革,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关于您提出的“省自然资源厅借鉴贵州、山西等省在推动高速公路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研究出台我省的《指导意见》,按照依法依规、属地登记、先易后难、务求实效的原则,对全省高速公路正线及相关附属设施开展登记发证工作,并实行“一路一市一证”的模式这一建议,2019年以来,全省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不断优化提升,进一步优化登记流程,精减登记环节,压缩办理时间,严格落实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的不动产登记法定程序,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登记前置环节和材料一律取消。同时,各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大力推行上门服务、靠前服务、预约服务等便民利企服务,严格落实涉企帮办制度,设立企业服务专区,形成了全省不动产登记提速增效、便民利企新局面。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权利人的登记申请及提供的法定登记要件,依法进行登记。下一步,我厅将指导全省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受理高速公路管理企业不动产登记申请,加快登记办理效率,提供优质登记服务。 关于您提出的“为鼓励高速公路服务区开展新能源设施的投资建设和经营业务,更好服务保障新能源汽车便捷通行和‘双碳’战略实施,盘活高速公路沿线土地资源,建议省政府对有需要拓展新能源投资的高速公路服务区,简化并支持容缺办理国有交通用地转变经营性用地手续,同时减免相关税费。”这一建议,2004年3月,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联合下发《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71号),要求从2004年8月31日起,所有经营性项目用地一律公开竞价出让,各地不得再以历史遗留问题为由进行协议出让和划拨。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和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均明确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因此,经营性用地,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下一步,我厅将结合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推进2024年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关于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推动近零碳服务区建设”有关内容,积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有关要求,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将高速公路服务区开展新能源设施的投资建设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加大用地支持力度。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6月17日 (联系人:刘二涛,电话:029-89546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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