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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作者 : 发布时间 : 2017-09-13 14:42:37 来源: 点击量: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前,必须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并在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报请审批时附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证明。

(三)《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

(四)《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7号)。

二、办理程序

(一)接收报件和受理

国土资源厅办文窗口接收申请人报送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材料。申请事项属于我厅受理范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报送材料要件齐全的,应予以接收并出具接收单,并送厅矿产资源储量处。

矿产资源储量处负责报件的审查。

(二)审查、审批

矿产资源储量处承办人员初审,并送矿产开发管理处、地质勘查处等会审。在审查过程中,如需申请人补正的,书面通知厅办文窗口,由办文窗口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逾期者或经补充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报件退回。

初审发现,申报材料与事实不符的报件退回。

经初审合格,送处长复核后,报主管厅长审批。

(三)办理批复

厅领导审批后,承办人员办理批复文件,并送至办文窗口,由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文件。

三、办理要件

1.建设项目单位申请审查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文件。

2.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建设项目立项或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

3.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提供建设项目压覆评估报告备案证明;能明确建设项目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可提供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国土资源局证明材料。不能明确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或建设项目在本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提供陕西省矿产资源调查评审指导中心出具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咨询意见。

4.建设项目范围坐标(西安80坐标)。要求提供完整的建设项目范围坐标,对建设范围同时存在压覆和不压覆区域的,应同时提供压覆区域和不压覆区域(建设项目受保护范围)坐标,不能只提供压覆区域坐标。

5.建设项目压覆国土资源部和陕西省国土厅设置矿业权的,建设项目单位要提供与所压覆矿业权人签订的协议。

6.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办理时限

受理或提交最后一次补正材料日期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