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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 发布时间 : 2022-03-07 17:04:23 来源: 点击量:

陕自然资勘发〔2020〕71号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韩城市自然资源局,省地质调查院、各地勘总公司:

为规范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西省自然资源生态修复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我们制定了《陕西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12月30日


陕西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规范基金项目立项、实施和成果管理等工作,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西省自然资源生态修复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安排的基础地质调查、矿产资源勘查、地质科技研究等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地勘基金项目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地勘基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

第四条项目实行承担单位法人负责制。省地调院、省属地勘集团公司为项目承担单位,其下属地勘单位为勘查单位。

第五条 项目主要设立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重要矿产矿集区。

第六条 在地质找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项目管理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省自然资源厅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办公室(设在厅地质勘查管理处,以下简称“行业办”)负责。“行业办”下设地质勘查技术指导中心(简称“指导中心”,牌子加挂在陕西省地质调查规划研究中心),承担省自然资源厅地质勘查相关专项的技术指导工作。

“行业办”全面负责地质找矿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拟定地质找矿总体目标任务和年度目标任务、重点工作。

(二)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年度立项指南,组织年度立项工作。负责项目立项审查、招标。

(三)负责编制项目计划建议和预算建议、组织实施费预算建议。

(四)负责编制和下达项目任务书,组织项目设计、年度工作方案编写和审查、批复工作。

(五)负责组织项目实施过程监督检查和项目任务、设计方案重大调整的审批。

(六)制定项目实施的管理制度和执行技术标准。

(七)负责协调外部关系,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八)负责组织项目野外验收、成果报告和经费使用报告终审、绩效考核工作。

(九)督促项目资料的汇交。

(十)监督检查重要矿产矿集区项目目标责任书、合同书和质量管控责任的落实和考核工作。

(十一)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地质勘查技术指导中心,在“行业办”直接领导下,开展项目实施过程的具体技术指导和事务性工作。负责地质找矿计划的具体落实,承担地勘基金立项论证、项目招标、设计审查、技术指导、成果验收等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起草地勘基金项目年度立项指南、项目计划,承担基金项目的申报、论证、招标等具体工作;立项指南、项目计划、立项论证意见、招标文件等报省自然资源厅。

(二)起草项目任务书,承办设计审查、汇总设计审查意见、起草设计批复意见,报省自然资源厅审定。

(三)跟踪基金项目进度、野外工作及工程施工质量、资金使用等,向“行业办”提出检查和指导建议;研究解决项目实施推进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

(四)承担项目机动工作量的论证、项目设计变更审查、拟定设计变更意见,涉及工作量与经费换算的、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批复。

(五)会同市、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地勘集团和勘查主体单位开展找矿指导工作;初审、汇总整装勘查和地勘基金项目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于次月10日前报省自然资源厅。

(六)协助“行业办”开展竣工项目的野外工作验收和成果报告审查工作,拟定野外工作验收意见,汇总成果报告审查意见书,按规定时限报“行业办”。

(七)承担整装勘查、地勘基金项目管理相关文件的归档工作;督促结题项目按时向省地质资料馆汇交成果资料。

(八)完成“行业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省地调院、各地勘集团公司,在“行业办”领导下,会同指导中心,开展本单位项目的日常技术管理工作,对本单位项目质量、成果、绩效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组织本单位地勘基金项目网上申报工作。组织本单位初选项目立项申请书编写、初审、上报。

(二)组织本单位设计编写、初审。

(三)跟踪基金项目进度、野外工作及工程施工质量、资金使用等,向“行业办”提出检查和指导建议;研究解决项目实施推进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

(四)根据“三边原则”,组织本单位编报设计变更申请,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批。

(五)协助“行业办”、指导中心,开展竣工项目的野外工作验收,组织成果报告编写和初审工作;组织本单位编报地勘基金项目财务决算和项目竣工决算、绩效考核等报告,按规定时限报“行业办”。

(六)督促下属勘查单位地勘基金项目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于次月5日前报指导中心。

(七)督促本单位结题项目按时向省地质资料馆汇交成果资料。

(八)组织本单位地质找矿工作相关的研讨会、推进会。

(九)完成“行业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中央驻陕地勘单位承担的地勘基金项目,按勘查单位监督指导。省级公益性项目由省地质调查院组织立项论证,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项目实施过程由省地调院负责。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的立项推荐、设计初审、施工进度、资金使用、质量监督的全过程管理,对项目质量、成果负责。项目勘查单位按相关规范,按批准的设计组织实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完成绩效目标。

十二发挥省地质找矿专家委员会的作用,组织专家参与项目立项论证、审查、质量监督和野外检查、成果验收等工作;指导找矿技术方法攻关,帮助解决找矿中的疑难问题。

 

第三章计划、立项及预算管理

第十 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编制并实施全省地质勘查规划。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全省地质勘查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地质勘查专项规划。“行业办”根据规划建立项目库。

第十地勘基金优先安排国家确定的重点矿种、重点成矿区带找矿突破项目;优先安排运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的勘查项目;优先安排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发现找矿信息的查证;安排必要的基础性地质调查和综合研究项目。

第十原则上煤炭勘查项目做到普查和必要的详查,非煤矿种做到普查。对重要矿集区,可取得找矿重大突破的金属、贵金属矿产,可做到详查及以上程度。

第十“行业办”负责组织编制全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年度立项指南,经省自然资源厅审定后,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发布。

第十在重要矿产矿集区设置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对重要矿产矿集区在项目设置和资金投入上予以重点倾斜。

第十 根据立项指南,“行业办”组织通过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推荐申报项目;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提出拟立项项目建议,经省自然资源厅审定后,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确定拟实施项目。专家论证结果,在省自然资源厅网站公示7天。专家论证及公示结果,经省自然资源厅审定后,“行业办”编制年度拟实施项目计划、年度项目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查;经省财政厅审查后,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未登记矿权(矿权空白区)项目,由各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和地质勘查单位推荐。已登记矿权项目,由探矿权人会同勘查单位编报立项申请书。续做项目由项目原勘查单位推荐。

各类公益性项目圈定的找矿预测区、找矿靶区,由公益性项目勘查单位提出下年度地勘基金空白区立项建议,由项目办组织竞争性立项。

省地调院、省属地勘集团公司,对下属地勘单位拟推荐的项目,应进行预审并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后,报“行业办”。

十条立项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以往工作程度、目标任务及可行性分析、实施方案及主要实物工作量、经费概算及依据、预期成果、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矿权空白区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委托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项目勘查单位,招标结果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自有矿权和续做项目由原项目勘查单位承担项目勘查工作;基础性、公益性和科研项目,原则上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省级地勘基金年度财政预算经规定程序批准后,省自然资源厅下达项目计划和绩效指标。

项目申报、推荐单位,应按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地质调查项目预算标准(2010试用)》编制项目预算。

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地勘基金用于开展项目发生的直接费用支出。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人员费、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专用材料和燃料费、劳务费、咨询费、委托业务费、设备使用和购置、维修费和其他相关费用。以上各项费用之外,国家有开支标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尚无开支标准的,按照行业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项目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及财务制度执行,并按照《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会计制度核算,项目完成后应编报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或审计机构出具经费使用审计报告。

第四章 项目设计与实施

省自然资源厅根据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下达地勘基金项目任务书,“行业办”组织设计审查和项目实施。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项目任务书后,按相关技术要求组织编写勘查设计书。

设计书包括技术和预算两部分,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以往工作程度、区域地质特征、矿产地质特征、工作部署、工作方法和技术要求、实物工作量、项目的组织管理、经费预算、预期成果、风险分析和保障措施、绩效目标等。

第二十八条 “行业办”组织专家对项目设计书进行审查,设计审查由熟悉相关专业领域及项目情况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一般由5-7人组成,其中经济专家1—2人。主要审查项目目的任务是否明确,工作方法、工作部署是否合理,预期成果可否实现。审查通过的,由“行业办”向项目承担单位、勘查单位下达设计审查意见书、设计批复意见书。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勘查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及相关规范规程,组织人员、配备必要的装备仪器,落实绿色勘查、安全生产、绩效目标责任,组织项目实施。

十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的工作范围、目标任务、工作周期、主要实物工作量、经费使用等确需重大调整的,必须由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经“行业办”审批,同意调整的项目应按要求提交补充设计或工作方案。对物化探异常验证孔和机动工作量,必须经“指导中心”组织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

项目实行月报、半年报和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由项目承担单位向指导中心报告。重大进展由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向“行业办”提交专报。

第五章 项目成果验收

项目结束野外作业,转入报告编写之前必须在现场进行野外工作验收。野外验收重点检查设计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完成工作量、工作质量、经费使用和生态保护恢复情况等。

三十三野外工作验收由“行业办”负责组织,验收通过的转入成果报告编写;野外验收要求补充工作的,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补做,并向“行业办”提交补做工作报告,经认可后,方可转入成果报告的编写。

经“行业办”组织专家审查,拟同意续做的项目,编写项目工作总结。

第三十 “行业办”组织专家对项目成果报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审计报告,绩效自评报告,进行终审验收。地勘基金项目,新增推断资源量达到小型规模矿床的、拟转让的地勘基金出资已有探矿权项目,应进行储量评审。

第三十 项目绩效自评,勘查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于次年6月底前将上年度绩效自评报告,经承担单位审查后,报省自然资源厅。

第六章矿权管理与收益分配

基金项目必须执行国家矿业权管理相关规定。立项时勘查范围为矿业权空白区的,立项后勘查单位不再申请探矿权。

立项前已有探矿权的,由探矿权人提交前期工作报告,核定探矿权人已投入的工作量和经费,作为股权参与矿权处置时的收益分配;已探明资源量的,以有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作为参与收益分配的依据。

基金项目的探矿权,未经省自然资源厅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三十九项目成果是指地勘基金项目实施形成的地质资料、找矿发现和矿业权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四十地勘基金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如实上报地质勘查成果。对不能取得矿产资源量、没有进一步勘查意义的,地勘基金投资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予以核销。

对能取得矿产资源量、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由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转采时受让人按规定缴纳权益金。

四十一合作投资的地勘基金项目,由原矿业权人出资继续勘查的,转采时按规定缴纳权益金;合作勘查结束后,以公开方式出让给第三方勘查的,投资各方按投资比例分享前期权益。

由地勘基金全额投资探明的矿产地,按照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

 

第七章监督问责

四十三项目承担单位应强化内控制度,加强项目经费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十四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资金和技术质量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四十五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已拨项目经费、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报项目的;

(二)擅自转包项目、改变项目设计、调整项目经费预算的;

(三)伪造、隐匿技术资料和成果资料的;

(四)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随意转拨项目资金的;

(五)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

四十六对因组织实施不力或者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项目中途撤销、未通过竣工验收、未按国家规定汇交成果资料的,除应将剩余经费如数上缴外,项目承担单位还应当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承担地勘基金项目。

第四十管理机构人员在项目审查、论证、招标和管理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规干预、以权谋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陕西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法》(陕国土资发〔201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