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深化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三个年”活动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完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域内流转,高质量做好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在《陕西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域内流转规则》的基础上,结合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调剂资金收支管理的相关规定,更加科学、精准、动态做好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工作,省厅研究制定了《陕西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域内流转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6月15日
陕西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
省域内流转实施细则
为深化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三个年”活动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完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域内流转,高质量做好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在《陕西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域内流转规则》的基础上,结合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调剂资金收支管理的相关规定,更加科学、精准、动态做好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调剂工作,特制定如下流转实施细则。
一、流转范围
将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主要跨省域调剂)、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帮扶县、陕西省贫困革命老区县等80个县纳入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流转范围。
二、先后顺序
省厅按照“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其他县”的顺序,分类在“陕西省自然资源厅网站”公布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信息。
指标使用方应按照“先国家级、后省级、再其他”的先后顺序,优先购买国家和省级重点帮扶县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国家和省级重点帮扶县无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的,可购买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帮扶县、陕西省贫困革命老区县中的原“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任务规模大的贫困县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
三、其他要求
(一)指标产生方应于每年1月底前,根据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核定、使用等情况,逐级向省厅申请当年可用于流转调剂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的规模,便于省厅及时在“陕西省自然资源厅网站”公布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信息。
指标使用方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省厅书面报告当年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的需求规模、时限和要求,便于省厅全面掌握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的年度需求。
(二)指标使用方应根据“陕西省自然资源厅网站”公布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信息和购买交易的先后顺序,自主选择流转对象。已购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尚未使用完毕,或者已经购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但未依照流转协议及时兑付流转价款的,不得再次购买新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
(三)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产生方、使用方签订流转协议后,协议双方应严格履行协议,按照约定时间兑付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价款,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协议双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厅备案,并将相关资料上传自然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应用平台。若签订协议不符合上述指标流转实施细则的,省厅不予确认备案。
附件:
1、符合增减挂钩省域内流转条件的县名单(80个).docx
2、2023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域内流转潜力和时序安排调查表.docx
3、2023年度易地购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需求调查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