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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 : 发布时间 : 2023-12-05 11:17:51 来源: 点击量:

陕自然资发〔2023〕58号

各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管有关单位: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38号)要求,现就做好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在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按照国家统一标准,以2023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统筹使用国、省遥感监测成果以及各类自然资源管理成果,通过县级实地调查核实举证、逐级地类核查、县级数据库更新、市级检查审核、省级核查把关、国家核查确认等工作,全面掌握2023年度国土利用变化情况,更新省、市、县各级国土调查数据库,保持国土调查成果的现势性,进一步夯实国土调查成果作为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底数、底版和底图的工作基础,为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首次考核做好数据准备,有效支撑高质量发展和国土空间治理现代化。

结合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各地要对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园地、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不合理的耕地流出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同时,各地要以“三区三线”成果为基础,重点梳理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情况,及时对违法违规用地等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确保质量。质量是调查数据的生命线。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始终坚持国家立场,严格落实“分阶段分层级”质量管控机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国土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落实本区域国土调查工作的主体责任,对调查、举证成果的真实性负责;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各县级调查单元的变更调查成果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可靠。

各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或主持工作的领导)必须亲力亲为,分析研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形势,统筹协调督促国土变更调查工作,在本地区变更调查成果报送省厅前,必须组织召开局长办公会,对本地区国土变更调查成果进行审核确认,形成变更调查工作报告,说明本地区变更调查工作开展情况以及主要地类变化情况,并由主要领导(或主持工作的领导)在报告首页上签字后通过秦政通报省厅。

(二)严明纪律,严格标准。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中的耕地数据是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基本依据,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按照地类认定标准和调查规程查清耕地变化,特别是严格新增耕地认定,实事求是做好耕地地类变更工作。对于新增耕地地块,实地应为已种植粮棉油糖菜或饲料饲草等农作物,如实地现状为已平整或翻耕起垄等具备耕作条件状态,但因播种季节、物候期和特殊天气等原因,暂无法提供实地出土长苗举证信息的,可采用承诺耕种方式按耕地认定;对于新增为水浇地的,还应由市级以上水利主管部门出具水源满足要求的说明文件。对于实施整改恢复的耕地地块,已完成整改且实地现状已达到平整或翻耕起垄等具备耕作条件状态,但尚未种植或未出土长苗的,可以承诺耕种方式仍按耕地认定,并录入推(堆)土图层;未完成整改的,按整改前现状变更地类,待整改完成后,纳入相应年度变更调查。上述采用承诺耕种方式按耕地认定的地块,应于2024年5月31日前补充符合耕地认定要求的举证照片。不得将计划开垦和计划恢复等情形的地块、日常变更涉及新增耕地或恢复为耕地的地块以及因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占补平衡补充耕地、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等土地开发、复垦和整理项目的地块,以承诺耕种的方式认定为耕地。

以承诺种植方式调查的耕地图斑,务必于2023年12月22日前,由县级耕保部门逐图斑梳理和确认后形成专题报告,同时提交由县级人民政府盖章并确保于5月31日前达到出土长苗要求的承诺说明,并逐级报厅耕保处备案同意后,方可纳入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各级调查部门要对按承诺种植方式调查为耕地的地块是否具备耕作条件状态进行逐图斑核实,不具备耕作条件状态的地块不得按耕地调查。

(三)加强沟通,统筹工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要加强与林草主管部门的沟通,按照《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共同做好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发〔2022〕5号)、《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和《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开展2023年全国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78号)等文件要求,及时转送省厅从部领取并逐级下发的涉及林地、草地、湿地等地类变化的监测图斑,共同做好相关地块的实地调查、举证和核查工作,并及时将已举证核实的涉及林地、草地、湿地等地类变化的图斑纳入本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各相关组成部门,应通力配合,共同完成本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要将耕地卫片监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含拆旧区和建新区)、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修复、退耕还林还草、国土绿化、沙漠治理、河湖治理等工作成效涉及地类变化的,及时纳入当年国土变更调查,未纳入的在相关工作考核时将不作为当年工作成效。

各级耕保部门要对耕地变化情况及原因进行分析,认真排查耕地违法违规转为其他农用地的情况。要落实耕地流出问题整改和新增耕地核实督导责任,对采用承诺种植方式按耕地调查的图斑进行审核,督促落实承诺并补充举证,及时将整改和举证结果反馈调查部门。同时,继续牵头组织实施好对耕地资源质量成果的年度更新与监测工作。

各级执法部门要认真梳理国土利用动态全覆盖遥感监测发现的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对其中属于违法建设的要及时查处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反馈调查部门。

各级确权登记部门要及时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进行整理汇总,并提交同级调查部门。

(四)积极协调,落实经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变更调查工作要求,认真对年度变更调查和日常变更工作涉及的经费进行测算,并按照《土地调查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1〕4号)关于调查经费的规定,向当地政府汇报,加强与本级财政部门联系,将变更调查经费全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五)严控节点,确保进度。按期保质完成相关工作是确保按期完成全省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基础前提。与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相比,2023年度工作内容更多、质量要求更高,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继续发扬攻坚克难、善于创新的作风,根据变更调查工作要求,制定详细工作计划,优化作业流程,创新方式方法,统筹协调人、财、物等各种资源,确保相关工作按计划有序推进。

(六)加强管理,确保安全。一是要坚持以人为本,把安全作为工作底线,做到业务工作与安全生产同部署、同落实。要抓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制定应急预案。二是要加强数据安全管理,所有调查成果应全部留档,阶段成果形成后要及时存档,确保全过程可溯源。对委托第三方协助开展变更调查工作的,要在项目验收交付后,认真做好相关数据回收与清理,不得由第三方擅自保存有关数据。

三、质量评价

为进一步压实市、县各级调查主体责任,省厅将对市、县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质量以及市级成果提交进度情况开展评价。

对市、县评价分别进行。对县级评价以省级内业核查结果、省级外业抽查核实结果、承诺种植新增耕地落实情况以及部评价结果对县级变更调查成果进行质量评价,四项结果均合格为合格。其中省级内业核查结果以2024年1月15日报省核查结果计算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单项差错率、补充耕地图斑单项差错率、以及涉及一级地类和耕地二级地类的变更图斑总体差错率,三项差错率均低于2%的为合格;省级外业抽查核实结果计算外业图斑总体差错率,低于2%为合格;承诺种植新增耕地全部落实为合格;部评价结果合格的为合格。对市级评价按县级成果不合格数量以及市级调查成果报送进度进行评价,不合格县级数量为零且按要求向省厅报送相关成果的市级为合格。

四、进度安排

2023年12月15日前,省厅及时从部领取遥感监测成果及各类用地管理信息等变更调查基础数据,并逐级下发市、县。

2024年1月15日前,省厅组织各地完成用地管理信息补充报备工作。各市(区)在组织县级完成日常变更图斑核实确认、遥感监测图斑调查核实举证、县级增量包提取及自检等工作的基础上,完成市级全面检查和整改工作,并向省厅报送符合国家质量要求的县级调查成果。

2024年2月8日前,省厅组织完成省级全面检查和整改工作,向部报送县级调查成果。

2024年4月15日前,省厅组织完成省级外业核查工作。

2024年5月31日前,省厅组织相关市、县配合完成国家级核查整改工作。省厅督促报送承诺耕种图斑的市、县完成相关图斑实地调查核实举证工作。

2024年8月31日前,省厅组织完成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和成果检查,合格后报部。

2024年10月31日前,省厅根据部变更调查成果下发情况,及时组织完成变更调查成果更新入库、省级汇总、数据分析以及相关专题产品制作等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省厅组织编制了《陕西省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随本通知印发,与部《通知》(请各地在自然资源部网站自行下载)一并执行。各地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厅。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11月25日

(联系人:马晓锋 029-84333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