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银泰集团董事长沈国军在今年的全国两会期间提出了加强自然资源生态保护地役权建设的建议。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特别是2017年12月,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构建国土开发空间保护制度,完善主体功能区配套政策,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包括自然保护区在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各类陆域保护地面积约占陆地国土面积的18%,目前还开展了11个国家公园的试点。
沈国军表示,在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并存,难以实现统一管理,给自然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带来了诸多问题。但若为了实现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的目标而花费巨资赎买或置换保护地内的集体土地,所需资金量巨大,并且也会带来其他的社会问题。保护地役权制度,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实践。国外实践证明,实施保护地役权制度对于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成效显著。
“2007年的《物权法》虽然明确了地役权制度,但缺少保护地役权的相关规定。如果能将传统的地役权制度进行创新,构建我国保护地役权制度,将为我国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提供重要的支持,并且可以吸引社会力量通过购买和捐赠保护地役权参与自然保护地的建设。” 沈国军说。为进一步推动保护地役权制度建设和发展,他提出4点建议。
一是在《物权法》中明确保护地役权的相关规定。实施保护地役权需要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指引,可在《物权法》中进行原则性的规定。建议在《物权法》第十四章明确保护地役权是地役权的一种特殊类型,界定保护地役权的概念、性质、内容和适用范围等内容,使保护地役权取得合法地位。
二是在自然资源单行法的修改或制定中,将法定地役权内容具体化。在自然资源的单行法如《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国家公园法》等修改或制定过程中将地役权的内容具体化,明确保护地役权主体的权利义务、资金来源、地役权购买价格以及地役权登记等,规范具体的操作程序。
三是国家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鼓励捐赠保护地役权。保护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公共利益,供役地人也是公共利益的受益者,因此,不能要求有偿取得保护地役权按照市场价格计算。国家应出台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土地所有者、承包经营权人、使用权人捐赠保护地役权。
四是鼓励社会组织参与保护地役权的试点。公益社会组织可以成为保护地役权的主体。目前,在四川省平武县,由桃花源基金会建立的老河沟公益自然保护地,就采用了类似保护地役权的形式。建议自然资源部等部门与社会组织开展交流合作,进行更多的保护地役权试点,为社会公益组织和社会资本参与自然保护提供更加便捷的方式和途径。 来源:中国矿业报 作者:周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