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解决公租房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更好发挥住房保障在解决群众住房问题中的“补位”作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简称《意见》),从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落实土地、资金等各项支持政策方面作出了部署。
《意见》要求,各地对列入市县年度计划的公租房项目,要确保用地供应。新建公租房的地方,要依据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做到用地应保尽保。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意见》明确,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试点城市,可将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长期租赁作为公租房,租赁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同时,鼓励政府将持有的存量住房用作公租房。
《意见》提出,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可根据用工数量,在产业园区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中,通过集中建设或长期租赁、配建等方式,增加集体宿舍形式的公租房供应,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按照国务院规定开展试点的城市,企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的前提下,可建设公租房,面向本单位职工出租,促进职住平衡。
在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方面,《意见》明确,对公租房建设筹集、经营管理所涉及的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等,以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按规定落实优惠政策。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作者:车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