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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节选)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9-28

陕政办函[2010]142号 2010年7月23日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御和处置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编修本预案。
    1.3险情和灾情等级划分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按危害程度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
    (1)险情
    特大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大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中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小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灾情
    特大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大型: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中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小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陕西省境内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御和处置响应。
    根据地质灾害发育程度,确定汉中、安康、商洛、延安、宝鸡、铜川、榆林等市属地质灾害较严重市。地质灾害较严重县(市、区)和乡(镇)分别由各设区市和各县(市、区)确定。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地质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御和处置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按照灾害级别,实行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当地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及时有效地做好应对工作。
    2 应急机构与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实行应急部门联动、应急专家现场技术指导和会商咨询制度。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
    (1)应急指挥机构
    省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领导全省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御、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其机构组成如下:
    总指挥长:主管副省长
    副指挥长:省人民政府主管副秘书长
    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成员:(略)
    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主任由省国土资源厅主管厅长兼任,副主任由主管副厅长担任。省军区司令部、武警陕西省总队和省人民政府各应急联动部门和单位确定的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联络员及联系方式见附件1。
    (2)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领导、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协调省军区司令部、省武警总队组织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指导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应急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与救援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贯彻省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设区市应急指挥部、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省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起草办理省应急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省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工作;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等。
    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省级应急指挥机构和职责设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2.2应急联动部门与职责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应急调查、核查险(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根据险情灾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导地质灾害监测、评价和预报,与同级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组织应急治理项目,指导当地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下略)
    2.3应急专家队伍与职责
    建立地质灾害应急专家队伍,加强对地质灾害应急防御和处置工作的指导和技术支撑。
    其主要职责是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和会商咨询,指导救灾工作。对灾情及趋势进行应急评估,提出地质灾害成因分析意见,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出意见或建议。
    省级、设区市级、县(市、区)级地质灾害应急专家队伍应由一定数量经验丰富的专家组成。同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级地质灾害应急专家队伍的日常管理。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基础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的基础上,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年初拟订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2)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监测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省的地质灾害监测系统。
    (3)发放“防灾明白卡”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乡(镇)长和村委会主任,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范措施的“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发到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单位、住户及责任人手中。
    (4)群众报灾报险
    鼓励支持群众和单位通过报信、电话等各种形式向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有关技术工作机构报告地质灾害信息。各监测单位或监测人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应按地质灾害分级标准分别报告县(市、区)、设区市、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2监测预报预警
    (1)监测与巡查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每年汛期前,由应急指挥部组织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铁路等部门(单位)进行地质灾害隐患巡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落实监测单位和监测人;汛中、汛后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
    (2)接警与处警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立接警中心,并公布接警电话。
    县(市、区)、设区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地质灾害报警信息后,应迅速组织进行处置,并将情况报告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警后,应初步核实灾情,及时进行分析评估,并报告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领导。必要时,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派员赶赴事发地,进一步查明情况,指导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妥善处置。
    (3)预报预警制度
    地质灾害预报由县(市、区)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气象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电视、电话、广播等媒体向社会发布。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4)预报预警级别与标准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级别,根据《国土资源部与中国气象局关于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工作协议》分为五个级别:1级:可能性很小;2级:可能性较小;3级:可能性较大;4级:可能性大;5级:可能性很大。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标准为:1级和2级预警,为关注级,1级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小;2级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小。3级预警,为注意级,用黄色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4级预警,为警报级,用橙色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5级预警,为加强警报级,用红色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大。
    (5)预报预警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实现各部门间的共享。负责预报预警单位要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和临灾预报预警。
    3.3预防预警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由同级国土资源部门与气象部门等组成的专家组会商,提出预报等级意见,按程序审批后,由国土资源部门和气象部门联合预报机构在第一时间发布。
    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等级为1-2级时,不向公众发布;当预报预警等级达到3级以上时,通过电视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当预报预警等级为4、5级或气象台短时预报(1-6小时)降雨量大且持续时间长时,联合预报机构通过电视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同时用电话或手机短信息,直接向可能发生灾害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2)信息获取
    预报灾害发生区域内的设区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防汛部门、地质环境监测机构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要及时查收联合预报机构发出的未来24小时区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手机短信。
    社会公众可从电视等媒体上了解获悉未来24小时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图文信息。
    3.4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地质灾害信息进行研究分析,对可能达到3级以上的,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部署,提出预警措施和应对方案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1)当预报等级为5级时,群测群防组织应通知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加强巡查,加密监测隐患体和降雨量的变化,一旦发现地质灾害临灾征兆,应立即发布紧急撤离信号,并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并将有关重要信息快速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启动相应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2)当预报等级为4级时,群测群防组织应通知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加密监测,将监测结果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示其注意防范,做好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准备。
    (3)当预报等级为3级时,群测群防组织应通知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注意查看隐患点变化情况。
    (4)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漏报,而当地局部地区出现持续大雨或暴雨天气时,群测群防责任单位和监测人员应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请其注意防范;当发现临灾特征时,应立即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启动相应级别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启动
    按照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类别,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的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等级时,按照最高预警等级灾种启动应急响应。
    4.2应急响应行动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分为特大型(I级)、大型(II级)、中型(III级)和小型(IV级)四个响应等级。
    (1)I级响应
    启动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事发地设区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先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省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
    省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省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派出应急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涉及跨越我省行政区域的、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国务院负责处置的,报请国务院启动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省应急指挥部在国务院指挥机构或工作组的指导下,做好现场处置工作。
    (2)II级响应
    启动大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事发地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指挥现场抢险救灾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省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
    省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启动省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立即派出应急调查组或救灾工作组,积极开展各项应急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事后,将应急调查报告及时上报国务院主管部门。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省级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立即开展工作。
    (3)Ⅲ级响应
    启动中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事发地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处置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省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及省级有关部门。事后,将应急调查报告及时上报省政府主管部门。
    必要时,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给予指导支援。
    (4)Ⅳ级响应
    启动小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事发地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处置工作,并在第-时间将灾险情报告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
    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可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赴灾害现场指导支援抢险救灾工作。
    4.3应急速报
    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和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75号)要求,地质灾害速报时限与速报内容为:
    (1)速报时限
    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单位)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速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与设区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越级速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随时续报重要情况。省应急指挥部接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报告后1小时内速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
    县(市、区)应急指挥部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速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设区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越级速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应急指挥部接到中型(或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报告后3小时(或6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对于发现的受威胁人数超过500人,或者潜在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严重地质灾害隐患点,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应在2日内将险情和采取的应急防治措施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速报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死亡、失踪和受伤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同时提出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有新的变化时,要及时续报。
    4.4指挥与协调
    预案启动后,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各级应急指挥部按职责统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对于地质灾害跨省行政区域的,报请国务院主管部门协调指挥,由省人民政府与有关省(市、市)人民政府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5应急处置
    (1)先期处置
    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应立即进行应急处置,并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灾害事态扩大,努力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2)大型或特大型地质灾害处置
    发生大型或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事发地设区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先行组织处置,开展自救和互救。省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各成员单位、专家及专业队伍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6应急安全防护
    地质灾害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要求,做好日常的应急安全防护,根据地质灾害预测预报信息,及时疏散可能受威胁的人员,尽量避开灾害可能影响和波及的区域,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7新闻发布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照国家关于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应急预案和我省关于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救援情况等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4.8应急结束
  地质灾害的灾情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或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各级人民政府视情及时解除灾情险情应急响应,开放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并报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5 应急保障
    5.1应急平台保障(略)
   5.2应急队伍保障
    加强各级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建设,应在现有各级地质环境监测(总)站(或滑坡工作办公室)的基础上,保证相应数量的技术人员,满足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具体承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御和处置技术工作,包括应急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信息、远程会商及综合研究等工作。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应具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技术人员。技术人员须熟悉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精通地质灾害防治业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水文地质、地质工程、计算机专业知识,且有多年从事地质灾害防治调查、技术研究或业务管理工作经验。
  5.3应急资金保障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当地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应急防御与处置经费,应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并建立稳定的年度经费投入保障机制,视实际情况经费投入要逐年增长。
  5.4应急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预案要求,配备必需的应急装备,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5.5宣传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各种媒体和手段,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应对能力。
   6 应急预案管理与修编
  6.1预案管理
  各设区市、县(市、区)级国土资源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设区市的应急预案应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6.2预案演练
  为提高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及抢险救灾应急队伍,按照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抢险救灾综合实战演练。各设区市的应急演练方案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演练结束后,组织实施单位应进行演练评估和演练总结,并将评估报告按时报同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
  6.3预案修编
    本预案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制定和修编,修编更新后的预案,报省政府批准。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修编期限最长为5年。
    7 责任与奖惩
  7.1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7.2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御与处置中失职、渎职的有关部门或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8 附则
  8.1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8.2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陕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陕政办函[2005]159号)同时废止。
  8.3附件(略)
  (1)陕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联络员及联系方式一览表
  (2)陕西省重点区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平台设备装备配置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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