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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8-06-26

陕国土资办发〔2008〕40号 2008年5月22日

各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我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明确档案管理职责,规范档案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及有关档案管理业务建设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订了《陕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各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明确档案管理职责,完善档案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及有关档案管理业务建设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档案是指从项目前期工作(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预算)、实施管理、竣工验收到交付使用及后期管护各阶段所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项目档案管理单位

第五条 项目法人对项目档案负总责。档案管理单位亦应将项目档案统一纳入本单位档案室进行管理,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及时进行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并登记造册。

第三章 归档范围及质量要求

第六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行性研究承担单位、初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做好项目文件等相关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属于项目单位归案范围的档案资料,有关单位应保质、保量移交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应对移交档案资料的单位技术负责人履行审定和交接手续。

第七条 项目档案归档时间,可分阶段在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完工后进行收集、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应完成档案的归档工作。

第八条 对与项目建设有关重要活动、记载项目建设主要过程的文件和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均属于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一)前期工作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踏勘、审批、初步设计及预算、招投标等项目准备阶段形成的文件。

(二)监理文件。监理单位在工程施工监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三)施工文件。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中形成的文件。

(四)检查、竣工验收文件。在项目检查、竣工验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

(五)后期管护文件。在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的后期管护活动中形成的文件。

(六)后评价文件。在项目后评价阶段所形成的文件。

(七)项目文件的具体归档范围参照附件。

(八)在提交纸介质的同时应归档电子文档

第九条 归档质量要求

(一)归档的项目文件应为原件。

(二)归档文件材料的内容、形式及其深度必须符合国家及省有关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预算、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三)归档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准确、清晰、系统,与项目工程相符合。

(四)归档文件应文字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五)归档文件应采用能够长期保存、耐久性强不易退色的书写材料书写、绘制,图纸为计算机出图。

(六)按施工图施工没有变动的,利用施工图改绘成竣工图的,必须在施工图上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

(七)归档的声像资料均应标注事由、时间、地点、人物、作者等内容。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十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符合要求的档案室,并为档案资料的保管和利用配置必要的档案柜架、微机、声像器材、空调等基本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 档案室应建立健全档案登记和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移出、库存、利用、销毁等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并按照规定向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档案基本情况表。

第十二条项目档案资料应按照其内容和载体的不同进行科学分类,应当保持前后一致,不得随意改动,使其具有稳定性。

第十三条档案室应当建立全宗卷,以积累本单位的分类档案、交接凭证、鉴定报告、销毁清册、检查记录、全宗介绍。

第十四条档案主管部门和档案管理人员要对档案资料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主要检查档案室设施和档案资料情况,保证账物一致。如有破损或字迹失真的档案,应及时修复。发现其它问题,也应及时解决或报告主管领导。

第十五条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本单位项目情况和所藏档案情况,辨别案卷目录、全引目录、专题目录等检索工具和必要的参考资料。对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项目档案应按照国家项目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充分利用新技术,开展项目档案数字化工作,建立项目档案信息库,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为项目建设与管理服务。

第十七条 档案的借阅

(一)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借阅库存档案,外单位人员查阅档案,应持有单位介绍信并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二)档案借阅者必须遵循相关档案管理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档案借阅者未经批准不得复制、照相、拷贝档案,不得涂改和转借他人。

(三)对归还的档案,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检查,及时记录档案借阅情况。如发现借阅档案涂改、损毁或遗失等情况,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对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造成档案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档案的检查、鉴定、销毁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对项目档案一并进行检查,档案管理制度的健全与档案内容的完整应为项目验收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根据档案保管期限表,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核定保管期限,剔出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对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经过一定的审批手续,登记造册后方可处理。

第二十一条档案的保管期限

(一)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二种。其中:永久为30年以上,定期为30年和10年。

(二)档案保管期限从档案的所属年代次年1月1日起计算,计划、协议、协定、合同等有关文件,按其有效期满后次年1月1日起计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陕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陕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rar (注:请用下载软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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