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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探矿权市场化配置和管理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8-04-14

陕国土资发〔2008〕33号 2008年3月21日


     各市国土资源局:
     矿产资源是宝贵的国有资产,对落实省委、省政府建设西部经济强省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支撑作用。近年来,受矿产品价格高位运行的利益驱动,地质勘查市场日显活跃,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矿产资源勘查步伐。但是,由于准入门槛过低,市场化配置矿产资源体系尚未形成,监管机制尚不完善等原因,目前陕西地质勘查仍面临着项目数量多、投入少、进展慢和秩序较乱的局面。在一些地区不同程度的存在无证勘查、越界勘查、以采代探、圈而不探、炒卖探矿权等违法违规现象。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地质勘查市场管理,规范地质勘查行为,实现找矿突破,为规模化、集约化、科学化开发矿产资源提供基础保障,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精神,现就我省加强探矿权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市场化配置探矿权力度
   (一)凡属于国土资源部《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二类矿产勘查的,原则上全部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公开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竞得者按竞价结果缴纳探矿权价款后,依法办理勘查登记手续。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一、二类矿产探矿权,可以以行政审批方式出让:
    1、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
    2、省政府批准的矿产资源整合区域内的矿权空白区。
    3、已设采矿权深部及外围扩大勘查的,其中外围扩大勘查范围一般不得超过5平方公里。
    4、拟设立的国家、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
   (三)拟以市场方式出让探矿权区块,从以下方面产生:
    1、省国土资源厅根据成矿地质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
    2、各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和当地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向省国土资源厅推荐。
    3、从已受理的探矿权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区块中选取。
    省国土资源厅对选取和推荐的区块,根据市场需求和经济发展需要,在控制总量的基础上,经综合平衡后,分批次统一以市场方式公开出让或委托市国土资源局以市场方式公开出让。
    二、严格地质勘查市场主体准入条件
   为了提高地质勘查效率,保证地质勘查质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从事能源类矿产地质勘查的企业(事业),其企业(事业)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1000万元,从事其它矿产勘查的,其企业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500万元。
   (二)具有不小于项目勘查设计总投入的现实资金实力。
    三、设置探矿权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一)各级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文物保护区等保护区不得设立探矿权。
   (二)省政府批准的矿产资源整合区不再设立新的探矿权主体。
   (三)全省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划定的重点区域或重点矿种优先安排国家和省地质勘查基金及国家投资项目。
   (四)每年新设立探矿权总数应与我省地质矿产环境、市场容量、退出数量等相适应。
   四、逐步构建地质勘查有序退出机制
  (一)每一个探矿权,原则上在5年内必须完成从普查、详查到勘探三个阶段的全部地质勘查工作,提交资源储量报告,转入划定矿区范围和矿产资源开采。对大中型矿床,勘查周期可延长到7年。到期不能划定矿区范围的,勘查许可证原则上不再延续,予以注销。
   (二)经转让取得的探矿权,其勘查时间连续计算。
   (三)目前已取得的探矿权,也必须遵守前二款规定;凡已经超过或将要达到规定期限的,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给予2年过渡期,到期仍不能划定矿区范围、转入开发的,勘查许可证原则上予以注销。
   (四)除煤、石灰岩等分布稳定的沉积型矿产外,其它矿种的探矿权每次延续时应根据工作情况集中找矿靶区,缩小勘查面积,缩小面积应不少于延续前探矿权面积的1/3。
   五、强化探矿权地质勘查技术业务管理
  (一)新设探矿权、变更勘查阶段、变更勘查单位、受让探矿权等,都要由承担该项目勘查工作、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相应的勘查设计。设计除满足勘查技术规范要求外,要有与总体勘查时限相适应的勘查投入和工作进度计划。勘查设计由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相关单位组织专家审查;国有地勘单位用自有资金开展的勘查项目的设计,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二)普查工作应在全区统一部署,全面开展,初步查清矿产资源整体状况。除大型以上矿床确需分矿段详查、勘探的外,全区普查工作未完成前,不得分立探矿权进行部分开采或转让,防止大矿小开。确需分立探矿权进行部分地段开采的,必须由勘查单位提交有充分依据的地质论证报告。
   (三)勘查成果不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探明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达不到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矿山布局提高采矿权市场准入条件的通知》(陕国土资矿发[2007]38号)规定的,不得开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
   (四)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探矿权年检工作。在年检中,要把各勘查项目完成设计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果作为年检重要内容。
   六、切实维护探矿权市场秩序
  (一)逐步建立矿业权有型市场,实现矿业权进场交易。严格探矿权转让审批条件,原则上一个探矿权从取得到转入开发只准转让一次。严禁私下倒卖探矿权,未经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备案的合作、合资勘查,属非法转让探矿权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
   (二)地勘单位要严肃签订勘查合同,并认真履行,禁止只签合同而由投资人自行实施勘查施工的行为。对由投资人自行实施勘查的、不按照勘查设计施工的、以采代探、圈而不探的,一经发现要严格依法查处,直至注销、吊销勘查许可证、地质勘查资质证。
   (三)各探矿权人和地勘单位,要认真执行勘查项目季、年报和成果报告制度,按时报告相关情况。
   (四)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地质勘查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违法勘查行为,切实维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为探矿权人服务意识,维护地质勘查工作秩序,促进地质勘查工作健康、有序、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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