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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补贴地质灾害勘查治理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05-07-25

  (陕国土资环发[2005]19号   2005年6月14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财政补贴地质灾害勘查治理项目申报工作,加强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工作质量,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国家和省财政补贴的地质灾害勘查治理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自然形成的地质灾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财政补贴地质灾害勘查治理项目。
  (一)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确需勘查、治理的;
  (二)稳定性较差的地质灾害隐患威胁县政府所在地、多个事业单位或人口稠密区公共安全的;
  (三)投入与保护财产比大于1∶10的。
  第四条 项目申报书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组织专业人员现场踏勘,经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统一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第五条 项目申报书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所在城镇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经济情况;
  (三)地质灾害的位置、规模及形态特征、变形程度及变形破坏时间、已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威胁对象和潜在经济损失等;
  (四)地质灾害形成条件初步分析(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地层岩性、水文地质、气象等因素);
  (五)勘查或治理方案及主要工作量;
  (六)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七)环境影响和效益初评;
  (八)附图:
  1、工程地理位置图(1∶50000—1∶200000);
  2、地质灾害平、剖面(示意)图(1∶200—1∶2000);
  3、相关典型照片;
  (九)其他与项目有关的申报内容。
  第六条 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11月—12月中旬。申报项目时,应当提交项目申报书一式三份。
  第七条 省国土资源厅收到项目申报书后,由厅主管处室提出意见,经厅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初审,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八条 承担财政补贴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九条 项目完成后,承担项目的有关单位应编制提交勘查报告和治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治理工程竣工报告、监理报告和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
  第十条 财政补贴地质灾害勘查治理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省国土资源厅进行监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项目监管,确保项目工作质量。
  第十一条 财政补贴的勘查治理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按投资额度实行省、市两级审查或验收。补助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审查或验收;补助额在五十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审查或验收。对于当地政府投入大于中省财政补助的项目,由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审查或验收,省国土资源厅参加验收。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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