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件链接: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解决实物地质资料管理服务中存在的问题,提升管理和服务效能,全面支撑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服务国家能源资源安全保障和绿色低碳发展,自然资源部依据《矿产资源法》《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修订印发了《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4〕 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各方面更好地了解《办法》的主要内容,熟悉相关管理政策,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实物地质资料是地质工作中产生的岩矿心、标本、光(薄)片、样品(或副样)等实物样本,具有极其重要的开发利用价值,是国家基础性、战略性科技资源。《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矿产资源勘查的岩矿心、测试样品和其他实物标本资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护和保存”。《地质资料管理条例》明确“国家对成果地质资料、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实行统一汇交管理。”为加强实物地质资料管理,提升服务利用水平,2016年,原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6〕11号,以下简称11号文),有效期8年,为解决管理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同时确保管理制度无缝衔接,需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
新形势下,国家高度重视能源资源安全保障工作。2022年,习近平总书记给山东省地矿局第六地质大队全体地质工作者的回信中指出:“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加强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确保粮食、能源资源、重要产业链供应链安全”。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强调:“强化能源资源安全保障,加大油气、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力度”。为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进一步规范指导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汇交人开展相关工作,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地球系统科学研究等提供更加丰富、便捷、高效的实物样本及数据资源支撑,自然资源部修订并发布了《办法》。
《办法》修订主要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坚持继承与发展原则。总体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保留11号文构建的分类分级保管服务机制,适当调整优化分类筛选工作流程。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原则。以能够有效提升实物地质资料管理服务水平为目标,聚焦11号文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明确规范,提出具体措施。三是坚持优化服务原则。重点强化岩心数字化、服务信息化等新技术、新理念的应用,强化服务产品编研开发,多措并举提升服务效能。四是坚持可操作性原则。增加馆藏机构和汇交人亟需且应用较为成熟的技术性附件,使修订后的《办法》更具行业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简化了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报送、Ⅰ类和Ⅱ类实物筛选分类等工作环节和流程。将原来的省级馆藏机构先筛选出Ⅰ类、Ⅱ类总清单,再商实物地质资料中心确定Ⅰ类清单调整为: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商省级馆藏机构筛选确定Ⅰ类清单,省级馆藏机构在此基础上筛选确定Ⅱ类清单。同时将发放实物地质资料汇交通知书的时限,由30个工作日减少为25个工作日。
一是对馆藏机构和受托单位提出“开展馆藏实物地质资料数字化工作”和“建立与维护实物地质资料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的要求;二是新增实物地质资料数字化工作要求,要求馆藏机构和受托单位在入库前完成新采集实物地质资料的数字化,同时加快推进馆藏已有实物地质资料数字化;三是加强全国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数据库、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全国Ⅰ类和Ⅱ类实物地质资料数字化数据库建设,对分节点建设、数据库更新维护等提出了要求。
一是强调馆藏机构要及时公开目录信息,依托实物地质资料数字化、信息化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服务;二是要求馆藏机构和受托单位持续加强集成研究和服务产品开发力度,提升共享应用水平;三是要求馆藏机构和受托单位加强实物地质资料取样和测试分析数据管理,做好剩余样品及完整的测试分析数据回收工作。
《办法》增加已在应用、较为成熟的《岩心野外现场管理工作指南》《实物地质资料接收验收要求》和《委托保管实物地质资料汇交目录清单》3个附件,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后续将推动相关技术要求形成行业标准。
组织有关单位多渠道、多方式宣贯《办法》,及时调整完善自然资源部地质资料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加强对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办法》的督促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