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件链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开栏语
202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实施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既是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重大举措,也是保障我省土地管理秩序的重要法治武器。
在该实施办法施行之际,本公众号将陆续刊发《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十大亮点,以供广大读者学习交流。
亮点五、增加建设项目占用国土空间规划 确定的未利用地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办法》的修订过程中,按照上位法的授权,我们对建设项目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未利用地的审批进行了细化规定。《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应当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办理,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不满二公顷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二)二公顷以上、不满十公顷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三)十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国有未利用地的,应当先由原编制机关修改国土空间规划,报原国土空间规划批准机关批准后,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未利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应当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