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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十大亮点(三)

来源:法规处 发布时间:2022-12-04

原文件链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开栏语

202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实施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既是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重大举措,也是保障我省土地管理秩序的重要法治武器。

在该实施办法施行之际,本公众号将陆续刊发《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十大亮点,以供广大读者学习交流。


亮点三、细化土地征收程序规定内容  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

《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土地征收工作已作了规范,为了将土地征收各个环节的工作落实落细,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办法》对启动土地征收工作的六个步骤进行了细化,明确了相关内容和要求。

《办法》第二十九条对征收土地预公告的内容进行了明确,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现状调查的主体、调查方式、工作时段、配合要求及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建的法律后果等。第三十条明确了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主体及调查结果确认的具体规定。第三十一条明确了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进行风险评估及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拟定主体、安置补偿方案的具体内容,并对安置补偿方案进行公告的地点、时间及补偿登记、异议反馈渠道等进行了明确。还明确了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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