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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陕西省自然资源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0-26

原文件链接: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自然资源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0年6月份省厅组织人员开始起草《陕西省自然资源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经2020年第24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背景

一是贯彻执行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的需要。2019年4月20日,国务院第713号令发布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并于2019年9月1日施行。制定出台《规定》是将国务院法规和省政府要求落实落地的具体举措。

二是落实省委赵正永以案促改工作专班督导有关要求的需要。《规定》已经纳入了以案促改专项整治以及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和矿产开发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制度建设内容,必须按时完成预定的制度建设任务。

三是规范自然资源管理程序的需要。制定出台《规定》对规范全系统行政决策程序,降低系统行政决策风险,从顶层设计上推动各项自然资源管理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具有重要作用。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35条,明确了自然资源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适用范围(5个方面)、决策程序(7个环节)、决策公开(主体、时间)、责任追究等内容,将中省明确要求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等环节纳入其中。《规定》重点条款如下:

1.适用范围(第二条)。采取列举式的方法,对自然资源领域5个方面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了梳理,主要侧重宏观方面的决策事项。

2.决策程序(总则第六条以及第二章到第九章)。第六条是重大行政决策总体程序性规定,我们将决策各环节、各主体要求予以细化,明确要求自然资源重大行政决策由承办机构拟定初步意见、保障公众参与、组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事项;法治部门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书面审查意见;重大事项由集体决定。这是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性规定,明确了决策环节中各阶段的主体、责任。 同时,我们对第六条中涉及的各阶段、各主体具体职能进行了细化:第二章决策启动、第三章公众参与、 第四章专家论证、 第五章风险评估、 第六章合法性审查、 第七章集体决策 、第八章决策执行、第九章责任追究

3.集体决策。决策事项由决策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集体讨论时,参加会议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参加会议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4.决策公开。除了涉密原因以外,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一律公开。

5.决策责任。明确区分决策责任,对不尽责、不负责、造成恶劣影响的决策机关人员和弄虚作假的专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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