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国土资源部印发修订后的《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6〕11号),进一步规范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8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8号)同时废止。
就《办法》相关内容,记者采访了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司负责人。
着力提升实物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水平
2002年国务院公布了《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在此基础上,2003年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了地质资料管理制度以及汇交、保管、利用办法,第一次将实物地质资料纳入了统一汇交管理的范畴。
部储量司负责人介绍,由于实物地质资料具有数量多、体积大、重量大等特点,保管利用条件与纸质、电子类地质资料有很大不同,很多问题需要后续配套文件给予规定。因此,国土资源部于2008年印发了《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首次提出了实物地质资料管理职责分工与汇交等工作要求。8号文实施以来,实物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但实际工作中,仍存在管理职责不够清晰、汇交流程不顺、监管力度不强等问题。为此,按照国务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国土资源部组织对8号文进行修订,使之能够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构建全国实物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体系的需要,进一步提升实物地质资料的管理与服务水平。
对实物地质资料实行分类筛选、分级保管
《办法》规定,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部储量司负责人强调,实物地质资料分类筛选与分级保管是《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首先按照实物地质资料的重要性、典型性、代表性,从区域地质调查、矿产勘查、海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科学研究七大类地质工作项目产生的实物地质资料中筛选出Ⅰ、Ⅱ、Ⅲ类。
Ⅰ类实物地质资料是从能够反映全国或区域地质现象或重大地质工作成果,具有全国重要性、典型性和代表性的实物地质资料中筛选。
Ⅱ类实物地质资料是从能够反映本省(区、市)或一定行政区域地质特征和主要地质工作成果,具有本省(区、市)或一定行政区域重要性、典型性和代表性的实物地质资料中筛选。
Ⅲ类实物地质资料是除Ⅰ、Ⅱ类外其他具有重要重复利用价值的实物地质资料。
在此基础上,《办法》明确了保管职责分工,Ⅰ类实物地质资料由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筛选、验收、保管并提供服务;Ⅱ类由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筛选、验收、保管并提供服务。矿业权人或项目承担单位自愿保管Ⅲ类实物地质资料。
开展分类筛选,是为了更加明确地划定汇交内容,划分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汇交人的职责分工;实行分级保管,符合实物地质资料数量多、体积大、重量大的性状特点。而实行分级保管,也对硬件设施提出了要求。
实物地质资料库房是实现资料妥善保管的基础保障,没有库房,管理无从谈起。因此,落实“分级保管”,首先要有一定规模的库房作为基础保障。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根据《办法》附件6《实物地质资料馆藏建设要求》规定的各项标准,建设实物地质资料库,确保重要实物地质资料得到妥善保管。同时鼓励通过向市县延伸或者建设区域分库等方式,提高实物地质资料保管能力。
根据《办法》,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及受委托保管单位履行的职责包括:筛选、采集、验收、整理、保管实物地质资料,向社会提供实物地质资料服务,建立健全馆藏实物地质资料保管、利用制度,每年1月底前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服务等情况,以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简化汇交程序,细化保管要求
本次修订对实物地质资料汇交程序进行了简化,汇交人只需通过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报送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不必再向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和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分别报送纸质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另外,实物地质资料筛选结果,统一由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答复汇交人,告知汇交人是否需要汇交实物地质资料,不必由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和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分别答复。如此,汇交程序更加简便,且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优势,减轻了汇交人的工作量。
当然,汇交人在实物地质资料汇交过程中,也要注意一些事项。根据《办法》第七条,将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报送时间提到汇交成果地质资料之前,是为了保证按《条例》要求的时限完成资料的汇交和汇交人及时取得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提高办事效率,为矿业权的申请及其他相关工作争取时间。实物地质资料的筛选,需要到野外现场查看原始地质资料及实物的保管情况,才能最终确定,需要充足的时间保障,因此,要求汇交人一定要按时报送目录清单,一般完成野外验收即可报送,同时要准确填报,尽可能详细地介绍地质工作成果和形成的实物地质资料情况,给馆藏机构留下充足的筛选、处理时间,才能保证如期取得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对于实物地质资料而言,取得《实物地质资料回执》或《实物地质资料验收交接单》,均视为履行完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义务。但需要说明的是,完成实物地质资料汇交后,不单独发放实物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按照成果地质资料、原始地质资料、实物地质资料一体化汇交监管的原则,一个地质工作项目的三大类地质资料均完成汇交后,由接收成果地质资料的单位发放统一的《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减负提效,提高实物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能力
部储量司负责人指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既要做好实物地质资料的公共服务,同时也要培育实物地质资料市场化有偿服务。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积极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仅收取工本费;对于汇交人而言,实物地质资料保管费用自行解决,因此《办法》规定其可按市场原则向社会提供服务,但应根据相关规定收费。实现两种服务模式相辅相成,最大限度地调动汇交人的实物地质资料保管与服务利用积极性。
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涉及到资料的整理、包装、运输等,成本较高,考虑到这一特点,在《办法》中,并不是所有的实物都需要汇交。按照《办法》的规定,Ⅰ类实物地质资料的整理、包装、运输等费用由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承担;Ⅱ类实物地质资料的整理、包装、运输费用由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承担。
对于历史上积存的数量丰富的实物地质资料,如何进行管理?《办法》也给出了解决方案。据统计,全国积累的岩心量已达上千万米,副样上千万件。这些实物地质资料大都保管在地勘单位,本着尊重现状、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则,《办法》明确提出,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理工作。一方面是对仍具有进一步利用价值的实物地质资料的筛选与抢救性保管,另一方面对失去利用价值实物地质资料的确认与剔除,降低地勘单位的保管负担,使有限的库房能够保管最为重要、最有价值的实物地质资料。
严格奖惩,确保实物地质资料依法汇交
部储量司负责人说,对于不依法汇交实物地质资料的处罚措施,《办法》有明确规定: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来处理,即未依照《条例》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自发布通报之日起至逾期未汇交的资料全部汇交之日止,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没收、销毁地质资料,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通知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取消其承担该地质工作项目的资格,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对擅自缩减、替换或处置Ⅰ类、Ⅱ类实物地质资料的,《办法》规定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理,即视同为“不按照规定管理地质资料,造成地质资料损毁、散失的”情况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