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23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公布 自2023年2月23日起施行)
2023年2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决定,对下列规章予以废止:
一、陕西省退休退职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发〔1982〕187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修正)
二、陕西省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办发〔1988〕10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修正)
三、陕西省木材检查站工作暂行规定(陕政办函〔1990〕67号)
四、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试行)(陕建政发〔1993〕483号)
五、陕西省实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细则(陕政发〔1993〕73号)
六、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
七、陕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
八、陕西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
九、陕西省价格监测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十、陕西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十一、陕西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
十二、陕西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十三、陕西省规划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
十四、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十五、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修正)
十六、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修正)
十七、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十八、陕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办法(试行)(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
十九、陕西省消防产品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二十、陕西省开山采石削山建房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