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部有关直属单位,各有关派出机构,部机关有关司局:
为保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成果的现势性,掌握2023年度全国国土利用变化情况,按照《土地调查条例》及《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部决定开展2023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通过开展2023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全面掌握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23年度国土利用变化情况,进一步夯实国土调查成果作为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底数、底版和底图的工作基础,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首次考核的数据准备,有效支撑高质量发展和国土空间治理现代化。
2023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以2023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通过开展国土利用动态全覆盖遥感监测提取地类变化信息,统筹利用现有资料,结合上半年自然资源监测等专项监测及自然资源管理成果,统一制作调查底图,开展实地调查举证,全面掌握2023年度的地类、面积、属性及相关单独图层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新县级国土利用数据库,形成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
结合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同步开展2023年度耕地卫片监督,各地要对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不合理的耕地流出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同时,各地要以“三区三线”成果为基础,重点梳理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情况,及时对违法违规用地等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
(一)提高认识,确保成果真实准确。各地要始终高度重视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这项基础性工作,秉持“坚持党中央精神,坚持国家立场,坚持权责对等和严起来”的指导思想,严格落实“分阶段分层级”全过程质量管控机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国土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落实本区域国土调查工作的主体责任,对调查、举证成果的真实性负责;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各县级调查单元的变更调查成果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可靠。
(二)严明纪律,确保耕地实至名归。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中的耕地数据是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基本依据,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按照地类认定标准和调查规程查清耕地变化,特别是严格新增耕地认定,实事求是做好耕地地类变更工作。对于实地已转为园地、林地、草地、设施农用地等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耕地流出地块,按现状变更地类。对于实施整改恢复的耕地地块,以2024年2月8日汇交省级初报成果为时间节点,完成整改且符合耕地认定标准的,仍按耕地认定(二级类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已完成整改且实地现状已达到平整或翻耕起垄等具备耕作条件状态,但尚未种植或未出土长苗的,可以承诺举证方式仍按耕地认定,并录入推(堆)土图层;未完成整改的,按整改前现状变更地类,待整改完成后,纳入相应年度变更调查。对于新增耕地地块,实地应为已种植粮棉油糖菜或饲料饲草等农作物,如实地现状为已平整或翻耕起垄等具备耕作条件状态,但因播种季节、物候期和特殊天气等原因,暂无法举证的,可采用承诺举证方式按耕地认定。上述采用承诺举证方式的地块,应于2024年5月31日前补充符合耕地认定要求的举证照片。不得将计划开垦和计划恢复等情形的地块、日常变更涉及新增耕地或恢复为耕地的地块以及因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占补平衡补充耕地、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等土地开发、复垦和整理项目的地块,以承诺举证的方式认定为耕地。
(三)加强组织,统筹安排各项工作。国土变更调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形式组织实施。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制定实施方案和细则,切实组织做好宣传、培训、确定承担单位、实施具体调查、举证、核查等各项工作。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要加强与林草主管部门的沟通,按照《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 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要求,及时转送部下发的地类变化信息中涉及林地、草地、湿地的监测图斑,共同做好相关地块的实地调查、举证和核查工作。同时,按照《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共同做好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发〔2022〕5号)和《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开展2023年全国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78号)等文件要求,及时将已举证核实的涉及林地、草地、湿地变化情况纳入本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各相关组成部门,应通力配合,共同完成本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要将耕地卫片监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含拆旧区和建新区)、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修复、退耕还林还草、国土绿化、沙漠治理、河湖治理等工作成效涉及地类变化的,及时纳入当年国土变更调查,未纳入的在相关工作考核时将不作为当年工作成效。
各级耕地保护监督部门要对耕地变化情况及原因进行分析,认真排查耕地违法违规转为其他农用地的情况。要落实耕地流出问题整改和新增耕地核实督导责任,对采用承诺举证方式的耕地图斑进行审核,督促落实承诺并补充举证,及时将整改和举证结果反馈调查部门。同时,继续牵头组织实施好对耕地资源质量成果的年度更新与监测工作。
各级执法部门要认真梳理国土利用动态全覆盖遥感监测发现的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对其中属于违法建设的要及时查处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反馈调查部门。
(四)落实经费,保证工作顺利完成。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变更调查工作要求,参照《国土调查类项目支出标准》,认真对国土变更调查和日常变更工作涉及的经费进行测算,并按照《土地调查条例》中关于调查经费的有关规定,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沟通,积极协调将相关经费全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保障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避免因预算不足影响工作开展。
部将继续对省级及县级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质量,以及省级成果提交进度情况开展评价。
国家级核查成果质量评价对县级和省级分别进行。对县级调查成果设建设用地图斑、耕地图斑2个单项差错率和变更图斑总体差错率指标,按3项差错率均低于2%为合格;对省级调查成果按县级成果不合格比例进行评价,不合格比例不超过省内县数的5%为合格。数据库质检不通过的图斑、日常变更国家级核查发现的错误图斑和承诺举证未落实的图斑,一并纳入相应的差错率统计。
2023年12月15日前,部组织开展遥感监测工作,采集覆盖全国的卫星遥感影像,提取年度新增变化信息并陆续发给地方。
2024年1月15日前,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各地完成补充报备用地管理信息;县级调查单元完成县级国土变更调查工作,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变更调查更新数据增量包。
2月8日前,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省级检查和整改工作,向部报送省级检查合格的县级国土变更调查初报数据。
5月15日前,部组织完成国土变更调查更新数据增量包的国家级内业核查、数据库质量检查、“互联网+”在线核查、国家级外业核查、数据库修改工作。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配合部组织县级调查单元完成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整改和完善工作。
6月15日前,部组织完成国土变更调查最终数据库质检和更新入库及数据汇总分析工作,形成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
根据工作需要,部组织编制了《2023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并对《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作了进一步修订,随本通知一并印发执行。
各地要加强统筹,注意总结,积极推广确保调查成果真实性、加快工作进度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报部。
附件 :
1. 2023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doc
2. 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