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发[1999]99号
1999年4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
为加强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管理工作,规范确认工作行为,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1999]75号)第六条的规定,国土资源部决定,除在部颁发采矿许可证、矿业股票上市和生产规模为大、中型以招投标形式出让采矿权的矿山之外,其他的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工作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现就委手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审批程序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应按本通知规定的委托权限,将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申请资料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采矿权确认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确认机关”)审查。确认申请资料包括:
(一)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
(二)采矿权评估报告原件;
(三)确认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确认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时,应对申请资料及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受理。审查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申请资格是否合法;
(二)评估机构是否具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
(三)确认事项是否属应当确认的范围;
(四)确认事项是否属本确认机关确认的管辖范围。
三、确认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应对评估报告的下列主要内容进行市奇、确认。审奇、确认合格的,制作《罔士资源部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书》,报国土资源部统一编号、加盖国土资源部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专用章;审查、确认不合格的,由确认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查内容包括:
(一)评估报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二)评估方法是否正确;
(三)参数选取是否合理;
(四)计算、汇总过程财务和税务处理是否得当,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国土资源部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认机关报送的下列资料,对《国土资源部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书》进行统一编号、加盖国土资源部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专用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认机关报送的资料包括:
(一)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
(二)采矿权评估报告原件;
(三)采矿权评估结果委托确认审批责任表
(四)国土资源部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