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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自然资源领域行刑衔接工作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7-07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在移送涉嫌自然资源犯罪案件中的协作配合,健全工作衔接机制,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自然资源犯罪行为,保护自然资源,推进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技术规范,制定本意见。

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开展会商,分析研判自然资源违法犯罪形势,交流打击和防范工作经验,协商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困难,提出对策,各司其职抓好落实。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者按照行刑衔接工作时限需要,向公安机关提供下列信息:

1.自然资源领域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最新调整情况;

2.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违法形势分析、研究报告和最新动态;

3.自然资源领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单库、专家库、检验资质以及批准的检测范围;

4.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处罚和违法人员信息;

5.卫星图片执法检查发现涉嫌犯罪案件所涉及的卫星遥感数据和监测分析报告;

6.指定区域内的卫星遥感历史数据及分析报告;

7.需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的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测绘地理信息、矿区规划、采矿许可证、海洋资源、不动产登记等信息数据。

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办案件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情节、造成的后果,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立案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行刑衔接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将载明土地占用方式、地类、矿种(含共生、伴生矿种)、采矿方式、矿产资源破坏结果、涉案矿产品价值、销赃数额等具体信息的《鉴定意见》或者《认定意见》,以及鉴(认)定机构和鉴(认)定人资质证明等证明文件,连同行刑衔接所必需的其他材料一并移送公安机关。其中,需要对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等涉矿事项进行认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出具《认定意见》,并向公安机关移送。

四、公安机关在办理涉嫌自然资源犯罪案件过程中,可以商请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勘验、检验、鉴定、认定的协助。接到协助请求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技术规范和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办理法定时限要求,及时协调有关部门提供相应协助,出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或者认定意见,并承担相关费用。

对涉嫌犯罪案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开通绿色通道,协调检验检测机构和组织相关专家优先并加快协调开展检验、鉴定或者认定工作。

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明显涉嫌犯罪的案件,在查处、移送过程中,发现行为人可能存在逃匿或者转移、灭失、销毁证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协助采取紧急措施,必要时双方协同加快移送进度,依法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处置。

六、公安机关办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和自行立案侦查的案件时,因客观条件限制,或者涉案物品对保管条件、保管场所有特殊要求,在依法履行查封、扣押手续并采取必要措施固定留取证据后,可以商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代为保管,签订保管协议并附公安机关查封、扣押涉案物品的清单。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应当出具书面说明,推荐具备保管条件的第三方机构代为保管,相关保管费用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支出。

涉案物品相关保管费用有困难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解决。

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发挥各自部门优势,有针对性地组织举办业务培训、开展联合调研等活动,共同提高行政执法和侦查办案能力和水平。

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做好自然资源保护普法和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自然资源保护的重要意义、法规政策、执法工作成效和典型案例等。畅通群众举报破坏自然资源违法犯罪线索的渠道,提高全社会保护自然资源意识。

九、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联合向同级财政部门争取建立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专项资金,用于保障侦查办案、装备配备、人员培训、宣传教育、举报奖励、检验鉴定认定、涉案物品保管、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等各项工作。

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通过调度、约谈、挂牌督办、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强力推动防范和打击破坏自然资源违法犯罪工作的落实。

自然资源部 公安部

2023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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