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上海市海洋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山东省海洋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
为规范自然资源统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提高自然资源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发挥统计在自然资源管理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现将《自然资源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自然资源统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提高自然资源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含沿海地区海洋主管部门)以及从事自然资源相关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开展自然资源统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然资源部组织领导全国自然资源统计工作,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统计工作,接受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建立健全统计联络员制度。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开展林业草原有关统计调查。经国家统计局审批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向自然资源部报备,并提供相关统计数据。
开展自然资源统计工作所需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应给予保障。
第四条自然资源统计的主要任务是对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域海岛等自然资源,以及海洋经济、地质勘查、地质灾害、测绘地理信息、自然资源督察、行政管理等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数据,实施统计监督。
第五条自然资源部统计归口管理机构组织开展全国自然资源综合统计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自然资源统计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全国自然资源统计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资源统计指标体系,制定综合统计调查制度,审查专业统计调查制度,承担统计调查制度报批工作,对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开展评估;组织实施综合统计任务,开展数据质量评估;建立健全统计数据共享机制,发布综合统计数据;开展综合统计分析,组织综合统计业务培训,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
第六条自然资源部内设业务机构组织开展全国自然资源专业统计工作,主要职责是:起草专业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专业统计任务,搜集、汇总生成、审核专业统计数据,依据规定发布数据;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向归口管理机构汇交统计数据;开展专业统计分析,组织专业统计业务培训。
第七条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统计工作,主要职责是:完成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部署的统计调查任务,审核本级统计数据;开展统计分析,发布统计数据,开展统计业务培训。
第八条自然资源统计技术支撑机构配合统计归口管理机构做好综合统计数据汇总、校核、分析,编制统计报告,开展统计技术培训,承担统计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等。
第九条自然资源部制定全国性自然资源统计调查制度。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制定补充性统计调查制度,但不得与上级统计调查制度重复矛盾。统计调查制度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未经审查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调整。
(一)资源调查。通过对全国国土调查等基础调查成果,和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域海岛资源等专项调查成果,以及对特定资源和区域的遥感监测成果,进行加工整理后直接形成统计数据。
(二)行政记录。通过对自然资源业务管理系统中留存的行政记录,进行加工整理后直接形成统计数据。
(三)联网直报。填报人直接向自然资源部报送原始数据,部汇总整理后形成统计数据。
(四)逐级上报。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单位报送的数据进行汇总审核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
优先通过对资源调查和行政记录成果加工整理获取统计数据,完善统计数据联网直报,减少数据逐级上报。
加强源头控制。填报人对其填报、录入的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严格审核。各单位对其负责加工整理、汇总生成的数据进行严格审核,对数据质量负责;发现数据异常的,应当返回填报人核实修改。审核结果和修改情况记录留痕。
完善统计流程。建立健全数据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建立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和统计信用制度。
加强技术校核。充分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对数据进行校核,开展逻辑检验、数据抽查、实地核查,综合评估、控制和提升数据质量。
第十二条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定期公布统计数据。综合统计数据由统计归口管理机构公布,专业统计数据依据有关规定经统计归口管理机构审核会签后可以由业务机构公布。公布机构对统计数据真实性负责。
在政策制定、规划编制、监督考核时,需要使用数据的,以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第十三条加强自然资源统计信息化建设,实现统计数据全流程信息化生产和管理。建立健全统一的自然资源统计数据平台,推进统计数据平台与业务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数据交互共享。完善统计网络直报系统。
第十四条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和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对于自然资源统计中涉及到的国家秘密、属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防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级和下级自然资源统计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配合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重大统计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土资源部公布的《国土资源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原国家海洋局公布的《国家海洋局综合统计暂行规定》、原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公布的《测绘统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