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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9-10

(2018年8月27日)

陕发[2018]9号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扎实推进我省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管理,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为核心,以不改变土地公有制性质、不突破耕地红线、不损害农民利益为底线,强化耕地保护责任,严榕控制建设占用,提高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着力构建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的耕地综合保护体系。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按照严保严管、节约优先、统筹协调、改革创新的原则,坚守耕地红线,进一步推动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政策创新,促进耕地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协调统一。到2020年,全省耕地保有量不少于5414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4595万亩,建成高标准农田1966万亩。

二、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

(一)加强土地规划计划管控。发挥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管控作用,从严核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建设用地布局,严控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统筹安排土地利用中的新增和存量计划,实行差别化配置,推进有条件地区建设用地减量化。将用地计划安排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补充耕地能力挂钩,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不高、补充耕地能力不足的地区,适当调减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充分发挥耕地占补平衡倒逼机制作用,落实耕地严保严管。

(二)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巩固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做到管得住、守得牢。强化成果应用,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数据库纳入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作为土地审批、卫片执法、土地督查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实现信息共享,实行动态监管,及时完善更新数据库。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管控性、建设性和激励约束性保护政策,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建立健全“划、建、管、护、补、考”长效机制,全面落实特殊保护制度。严格管控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城乡建设、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应当与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充分衔接,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原则上不得突破永久基本农田边界。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

田的,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程序和手续。对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履行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和相应的耕地占补平衡义务,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不得通过调整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

三、切实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建设单位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项目所在市、县(市、区)政府代为补充。市、县(市、区)政府按照省上下达各市年度补充耕地指标任务,

通过组织实施土地综合整治,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负责落实辖区内建设项目(含国家和省上交通、能源、水利、军事等重大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

(二)拓展补充耕地途径。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充分论证、合理规划耕地开发后备区域,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作用,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通过实施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旱改水、补改结合”等形成的新增耕地,经核定后纳入占补平衡范围。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园地、残次林地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评估论证,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复核认定后统筹纳入土地整治范围,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

(三)健全补充耕地指标统筹调剂机制。坚持县域平衡为主,市域调剂为辅,省级统筹调剂保重点原则,建立补充耕地指标统筹调剂平台。省级统筹调剂补充耕地指标主要用于跨市的国家和省上交通、能源、水利、军事等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的补充耕地需要。各市超过2年未使用的补充耕地指标,省上可实行有偿统筹,并抵充当年度省级统筹调剂补充耕地指标任务。对于特别紧急的中、省重大项目,省政府根据需要对各市补充耕地指标进行直接有偿统筹。

指标调剂价格区分区域、项目、地类,综合考虑补充耕地成本、资源保护补偿和管护费用等因素按市场模式限价确定。

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保护

(一)严格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各市、县(市、区)政府要严格落实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全程管理的主体责任,依据相关技术规程,规范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工作。严格新增耕地数量认定,规范开展耕地质量评定,及时完成新增耕地地类变更。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市县补充耕地的检查复核,确保数量质量到位。

(二)加快建设高标准农田。按照《陕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各相关部门统筹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各地要整合职能,整合资金,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以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保质保量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并及时上图入库,实行在线监管,推进信息共享。按照谁使用、谁管护和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加强高标准农田后期管护。

(三)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和产能提升。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督促建设单位落实责任,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保证资金落实到位,提高补充耕地质量。加强中低产田改造和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实施耕地提质改造,将耕地提质改造纳入土地整治规划。通过多种措施,加强新增耕地后期培肥改良,有效提高耕地产能。积极稳妥推进耕地轮作休耕试点,实现用地与养地结合,提升耕地产能。加强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监测,建立健全耕地质量和耕地产能评价制度,定期发布评价结果。

(四)严格土地整治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在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的前提下,科学划定宜耕土地后备资源,禁止开垦严重沙化土地,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开垦耕地,禁止违规毁林开垦耕地。禁止将已退耕还林还草的土地纳入土地整治项目,确保项目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及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要求,避让湿地、林地等生态用地。

五、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激励

(一)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建立省级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落实省级耕地保护激励各项措施。省政府对全省耕地保护、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工作成效突出的市、县(市、区)政府以及相关单位、个人给予表扬和资金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农田基础设施后期管护与修缮、地力培育、耕地保护管理等。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研究出台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政策,给予承担耕地保护任务和责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一定的补助,充分调动社会各方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对按时完成省级统筹调剂补充耕地指标任务的,省上将在耕地保护激励、用地计划和土地整治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对超额完成、积极提供补充耕地指标的地区,优先给予倾斜支持;对不能按时完成省级统筹调剂补充耕地指标任务的地区,同比例扣减下一年度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计划。

(二)加大对经济薄弱地区耕地保护支持力度。允许扶贫重点县、扶贫重点片区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按一定规模在省域或市域范围内流转使用。支持经济薄弱地区组织实施省级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优先安排经济薄弱地区提供的补充耕地指标在省域内统筹使用。

六、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强化耕地保护的意识,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严格源头控制,强化过程监管。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职,把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考核评价、经济激励和社会监督机制,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夯实保护责任。

(二)强化责任考核。实行耕地保护党政同责,把耕地保护目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考核重要内容。改进考核方式,重点对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及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注重考核结果运用,对落实保护措施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耕地保护离任审计,不断强化各级领导干部落实耕地保护制度的责任意识。

(三)严格监督检查。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健全耕地保护联动协作机制,充分利用新技术成果,发挥部门职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执法巡查和动态监测,强化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整治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和耕地保护全流程监管。加大对违法占用、破坏耕地等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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