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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清理以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定的具有行政许可性质审批事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2-23

陕政办函 〔2016〕1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法制办制订的《关于清理以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定的具有行政许可性质审批事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15日

关于清理以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定的具有行政许可性质审批事项工作方案
省政府法制办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决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101号)要求,为认真做好以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定的具有行政许可性质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清理范围
  1 2015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省政府规章和西安市政府规章。
  2 2015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各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韩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内容
  省政府规章设定的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以上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西安市政府规章、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各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韩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的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以其他方式设定的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
  三、清理原则
  (一)政府规章清理。
  1省政府规章设定行政许可超过一年的,应当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取消该行政许可;
  2国务院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规章中有相应规定的予以修改;
  3违法增设行政许可条件的予以修改;
  4对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予以修改或废止;
  5对以其他方式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审批事项的,予以修改。
  (二)规范性文件清理。
  1规范性文件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审批事项的,予以修改或废止;
  2对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的,予以修改或废止;
  3对以其他方式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审批事项的,予以修改或废止。
  四、组织实施
  (一)省政府规章、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
  省政府规章、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对需要修改或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由省政府法制办商相关部门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按程序报省政府审议后对外公布。
  (二)西安市政府规章、省政府之外的规范性文件清理。
  西安市政府规章,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各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韩城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自行组织清理,清理结果经本级政府(管委会)审议后对外公布,同时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五、时间安排
  清理工作从本方案印发之日开始,2016年6月底前结束。2016年7月,由省政府法制办组成工作组,对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各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韩城市政府的清理工作进行抽查。
   六、具体要求
  以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定的具有行政许可性质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涉及面广、法律性强、时间较紧。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认识,把清理工作作为今年简政放权改革的重点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抽调专门人员,集中力量做好做实,确保不留死角,按时完成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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