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韩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精神,持续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提升矿产资源保障能力,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
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以协议方式出让以下探矿权或采矿权:
(一)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
(二)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且周边仅有一个可整合矿业权的周边、零星分散资源。
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不单独设置矿业权。以市场方式公开出让有两个及以上可整合矿业权的周边、零星分散资源时,出让资源被相邻矿业权人以外的其它企业(单位)竞得的,受让人需与周边相邻矿业权整合勘查开采。
(三)属同一主体(同一采矿权人、同一投资主体、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
二、划分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权限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等11种战略性矿产及铅、锌、钒、水泥用灰岩4种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部级、省级和县级发证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的其他矿种,市级出让、登记权限矿种不得下放县级。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天然石英砂(建筑用砂、砖瓦用砂)的出让、登记,负责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白云岩、花岗岩、凝灰岩、石英砂岩、片麻岩、玄武岩、大理岩、石英岩、安山岩、辉绿岩、闪长岩、橄榄岩、辉长岩、辉石岩、角闪岩、板岩、页岩、卵石等19种建筑用石料的出让、登记,秦岭区域建筑用砂石采矿权数量受省秦岭委采石矿山指标约束;负责砖瓦用砂岩、页岩、粘(黏)土等3种砖瓦用砂石土的出让、登记,砖瓦用砂石土采矿权受省政府粘土砖厂整治相关要求约束。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23个矿种直接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竞争性出让采矿权。
禁止新设汞矿、硫铁矿、石煤矿、超贫磁铁矿矿业权。不再受理超贫磁铁矿已设探矿权转采矿权申请,符合条件的探矿权可申请保留登记。
三、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权限
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出让登记的矿业权,由矿业权出让登记机关具体开展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自然资源部出让登记的矿业权,涉及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省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机构名单库,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通过公开的方式从省级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机构名单库中选择评估机构委托开展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
列入省级及以上绿色矿山名录且开发利用水平达到国家标准的领跑者指标要求的矿山,以及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部、省级发证矿山由省级认定,市、县级发证矿山按“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认定)属利用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提取矿产品的矿山,可以减缴部分矿业权出让收益。减缴具体规定,待商财政等部门后,另行明确。
四、调整探矿权登记期限
探矿权新立、延续、保留登记期限一般为5年,经评审备案过的勘查实施方案勘查期不足5年的,以勘查实施方案确定的时限为准。
五、强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法律要求,依申请对矿业权人或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评审备案,出具评审备案文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根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组织开展评审备案工作,相关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明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
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采矿权变更(扩大或缩小)范围涉及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应当编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不对探矿权保留、变更矿种,探矿权和采矿权延续、转让、出让,矿山闭坑,以及上市融资等事由进行评审备案。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省级颁发矿业权证及涉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的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市、县两级颁发矿业权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及不涉及资源量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调查报告的评审工作。
七、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工作
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的勘查项目,不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市、县级财政出资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必须财政全额出资,项目任务书由项目出资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报勘查矿种对应的出让登记机关备案。项目任务书应包括地质勘查项目名称、勘查范围拐点坐标、勘查面积、勘查阶段、目的任务、承担单位、工作周期、投资计划、预期成果等信息。
本意见自2024年4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陕西省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办法(暂行)》(陕自然资规〔2020〕5号)同时废止。本意见由陕西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附件:《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