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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助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2-09

(陕自然资发〔2019〕61号)

各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了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的意见》(陕办字〔2019〕126号)精神,现就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助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增减挂钩清查工作,为助力易地扶贫搬迁奠定良好基础

我省自2006年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政策以来,各市区按照自然资源部要求,充分利用增减挂钩政策支持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脱贫攻坚,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在推进过程中出现了重建新轻拆旧、重指标使用轻指标归还以及节余指标流转不规范等问题,导致大量拆旧区未按期拆除,周转指标不能按期归还,影响到试点政策进一步落实。各市区要以本次全国开展的清理检查专项活动为契机,切实应用各种方式扎实推进遗留问题处置,确保按期完成各项整改任务。清查任务未完成的市县暂停建新项目审批和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

二、规范节余指标流转,为助力易地扶贫搬迁提供资金保障

全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实行统一计划管理,根据易地扶贫搬迁任务和指标产生情况轮候流转。

一是明确指标流转程序。按照“提出申请—制定轮候计划—提出指标流转意见—厅领导审定--签订指标流转协议—拨付流转价款”的程序进行。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年向省厅申报拟流转指标计划和拟购买指标计划。省厅根据各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需求计划和易地扶贫搬迁任务完成情况打分排名,制定年度轮候计划,依次轮候配对流转。

二是坚持指标有序流转原则。根据指标流转轮候计划,结合市场需求,贫困县原则上每年流转一次,优先安排未流转指标的县区;优先安排已验收核查项目区,优先安排易地扶贫搬迁拆旧复垦进展快的县区。指标安排适度向脱贫攻坚任务重的县区倾斜。单次指标流转额度原则上控制在500亩以内。对于旧宅基地腾退复垦较快、还款进度快的县区,省厅根据情况鼓励增加流转指标额度。

三是继续执行省定流转基准价格。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成交价格由指标产生地与指标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议定。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参考其他省份价格水平,全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基准价格为28万元/亩,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10%。该基准价格可根据指标产生成本及有偿流转价格走势情况适时调整。县区不得擅自流转,禁止指标使用方政府二次流转受让增减挂钩节余指标。

四是统筹协调指标流转矛盾。对已审批实施未按期归还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的县区,待清理检查指标归还后,方可进行指标流转。深度贫困县节余增减挂钩指标流转优先保障国家统筹计划,在完成国家计划前提下,节余指标可安排在省域内流转。鼓励各市产生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优先在市域内流转使用,流转价格可下浮基准价格的10%。

五是落实流转项目在线监管。市域内增减挂钩指标流转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送省厅管制处备案,并将协议在线监管,指标使用流转价款拨付到位后,再将协议履行情况如实在线监管。

三、夯实各级工作责任,为助力易地扶贫搬迁用好支持政策

各市区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统一思想,提高站位,主动作为,进一步挖掘增减挂钩政策优势,按照部统一安排部署做好清理检查工作。要在整改中规范,在规范中提升,切实用好国家支持政策,助力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省厅统筹全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工作。市级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部门主要负责增减挂钩立项、审批、实施、验收,提出指标流转的意见等。县级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部门主要负责增减挂钩立项、实施、验收、签订流转协议、在线监管等。相关市县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既要落实“先垦后用”模式,又要支持脱贫攻坚,既要积极申报项目,又要注意防范市场风险,积极主动解决增减挂钩指标流转工作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将有限的指标用到最需要的地方,支持和支撑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

附: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流程图.docx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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