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繁体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1-07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精神和省政府要求,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制定了《陕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出让新设矿业权的,矿业权人应按《陕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之前已委托评估的探矿权、采矿权仍按原政策执行,尚未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按本办法规定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并统一按规定比例分成。

二、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后已转为采矿权的,如完成有偿处置的,不再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如未完成有偿处置的,应按截止2017年6月30日剩余资源储量以协议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尚未转为采矿权的,应在采矿权新立时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未完成有偿处置的采矿权,2017年6月30日后的剩余资源储量,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地质报告编制单位尽快编制核实报告。

三、对于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应缴纳价款但尚未缴纳的,按协议出让方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其中,探矿权出让收益在采矿权新立时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以2003年12月31日为剩余资源储量估算基准日征收。

四、原资源储量较大,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只缴纳了30年内动用储量的,剩余储量应在开采前按协议出让缴纳出让收益。

五、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分期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矿业权人,在批准的分期缴纳时间内,按矿业权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剩余部分。

六、已缴清价款的探矿权,如勘查区范围内增列矿种,应在探矿权转采矿权时,比照协议出让方式,征收新增矿种采矿权出让收益。

七、已缴清价款的采矿权,如矿区范围内新增资源储量和新增开采矿种,应比照协议出让方式征收新增资源储量、新增开采矿种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其中,仅涉及新增资源储量的,可在已缴纳价款对应的资源储量耗竭后征收。

八、经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已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金(国家基金),或以折股形式缴纳的,不再补缴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九、欠缴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按滞纳天数收取滞纳金,最高不超过欠缴金额本金。本通知下发前欠缴价款的滞纳天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

附件:陕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11月2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