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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工作指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6-01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

为全面推进我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范围和程序,确保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完整和安全,省厅研究制定了《陕西省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6年5月30日

  

陕西省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工作指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四统一”要求,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整理、移交程序,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统筹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设,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若干意见》(陕发〔2015〕14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移交范围

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在各类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包括登记申请资料、登记机构的内部审核文件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和登记簿等)、声像等不同形式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登记数据库及信息系统。具体包括:

1.登记资料案卷。不动产登记资料案卷指包含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林权等各种不动产权利类型的案卷,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抵押登记、地役权登记、查封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各类登记类型。案卷内容应有:申请书、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有关税费交纳或减免凭证、申请人身份证明、测绘资料、审批表以及与登记成果相关的图、表、卡、册、簿等。案卷分纸质和电子文档,有条件地方应逐卷开展纸质档案扫描或复印工作,移交档案的电子文档。

2.各类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库。包括空间矢量、影像图、属性表格和其他数据等。

3.信息系统。包括各类信息数据的生产、存储、查询利用系统。

二、移交程序

(一)成立移交工作组织机构。各地可依托已成立的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资料交接工作领导机制,落实具体办事机构和责任人,负责本辖区不动产登记资料交接工作。

(二)开展不动产登记资料调研。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与原不动产登记部门沟通协调,对本地区原不动产登记资料调研梳理,摸清登记资料的具体情况(包括登记资料的内容、数量、载体等具体情况),确定登记资料移交内容。

(三)制定登记资料移交方案。根据土地、房屋、林权等不动产登记资料现状,分类制定登记资料交接方案,明确各类登记资料的移交、整理和保存的方式和时间要求,各工作环节的任务、人员、责任及风险控制措施等。

(四)签订交接协议。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与原登记资料储存部门签订交接协议,明确交接的时间、地点、方式、人员及责任,由双方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协议书应明确各节点的完成时间、负责人员及具体工作分工。

(五)开展登记资料整理清点。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积极协调原登记资料移交部门,对纸质登记资料进行整理、完善,建档立卷。属于档案资料的要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部资料要登记造册,制作资料清单,由双方负责移交工作的人员签名确认。

(六)交接资料。按照“整理一部分、验收一部分、移交一部分”的原则,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验收移交资料,如发现存在问题,向移交单位提出整改意见,经移交单位补充缺失的资料后,再行接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

三、移交后续工作

不动产登记资料完成交接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接收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及时归档和管理。

1.整理。资料接收后,及时对登记资料进行整理,纸质登记资料做好整理、装订、立卷工作,电子数据资料做好数据整理、分析工作。

2.扫描。条件成熟的地方,将纸质资料及时进行数字化扫描,与纸质档案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实现数字化存储、备份。

3.数据整合。对电子数据资料依照数据整合的要求尽快将电子数据资料整合导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与纸质资料建立链接。

4.存档。登记资料梳理整合完毕后,按照登记资料的管理技术规范,及时纳入登记资料存储场所和系统。

四、注意事项

1、登记资料整理和移交时应以土地、房产、林地等不动产登记的最小单元为单位,一个不动产单元建立一个登记簿。同一不动产的初始、变更、转移、注销、更正、异议、抵押、查封、预告等各类档案应放入一个档案盒内分别立卷,需保证档案之间的关联关系,确保可清晰查询不动产权变更情况。

2、交接纸质和电子登记资料时,应填写《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清单》(见附件1)一式三份。移交清册包括序号、档案号、权证号、权利人、坐落、页数等基本情况。交接双方应根据档案移交清册进行清点核对,并对纸质案卷质量进行抽检。由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签字后各执一份,留存备查。

3、交接不动产登记资料电子数据载体时,应由电子数据形成部门按照规定对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检验,由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并把其技术方法和相关软件一同移交给接收单位。接收人员应检验备份数据能否打开、数据信息是否完整等,合格后方可接收。

4、交接双方应完善交接手续,填写《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确认单》(见附件2)一式两份属登记档案的应归档整理完成后方可移交;属因办理登记业务形成的资料应由业务人员编制移交清册后移交;电子和图形数据应协调有关信息部门协助完成移交。

5、移交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按时保质完成移交工作。不得擅自改变移交范围和移交内容;对应移交的登记资料,不得无故拒绝移交;不得擅自隐匿、损毁、销毁;不得涂改、伪造登记档案,否则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条款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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