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自然资公告〔2020〕12号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土地复垦条例》及有关要求,《凤县尖端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尖端山铅锌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陕西彬长小庄矿业有限公司小庄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陕西金龙水泥有限公司平利县金沙河水泥用石灰岩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神木市永兴乡柳沟村联办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神木县赵仓峁矿业有限公司神木县赵仓峁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陕西省府谷县国能矿业有限公司府谷县国能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神木县锟源矿业有限公司神木县锟源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陕西陕北矿业韩家湾煤炭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镇韩家湾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陕西煤业集团黄陵建庄矿业有限公司建北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陕西涌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山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府谷县金泰煤业有限公司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公示期内无异议,现予公告。
方案实施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企业落实方案的监督指导,确保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按期完成。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