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国土资办发〔2014〕19号
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立项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审查办法》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韩城市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和规范陕西省省级立项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的审查,省厅按照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42号)精神,研究制定了《陕西省省级立项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审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参照此办法,研究制定本级立项的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审查相关规定。
附件:陕西省省级立项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审查办法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8月25日
抄送:省厅相关处室、省土地整理中心、省地建集团。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4年8月25日印发
附件:
陕西省省级立项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陕西省省级立项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的审查,按照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规模在100公顷以上、新增耕地率不低于60%的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和跨市域的易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的立项,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立项的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由市级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批准立项。
第四条项目立项审查包括项目会审和技术审查,由省国土资源厅耕地保护处负责,会同厅地籍管理处、规划与科技处、资金资产处共同进行。
第五条审查依据是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印发〈陕西省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细则(试行)〉和〈陕西省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国土资耕发[2014]17号)、《耕地后备资源调查与评价技术规程》(TD/T1007—2003)、《土地整治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TD/T1037—2013)等有关规定。
第六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
(一)审查开发地类是否符合国家允许开发的范围和要求。
(二)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及相关部门专题规划。
(三)审查项目报件是否完备,可研报告是否完整。
(四)审查建设规模、新增耕地、建设工期等控制指标是否符合要求。
(五)审查水资源平衡、土地适宜性评价及土地利用限制因素分析是否符合实际。
(六)审查土地开发权属是否清楚、有无争议。
(七)审查拟新增耕地质量设计是否符合标准。
(八)审查图件是否真实齐全,编制是否规范。
(九)审查投资是否合理,资金来源是否有保障。
第七条审查程序
耕地保护处收到项目立项申报材料后,对符合要求和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查:
(一)项目会审
耕地保护处将申报材料分别送交地籍管理处、规划与科技处、资金资产处会审,各会审处按照职能分工在2个工作日内对项目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明确意见反馈耕地保护处。
(二)项目技术审查
耕地保护处将经会审的材料委托技术审查,受托单位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项目完成技术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反馈厅耕地保护处。
(三)项目立项批复
耕地保护处根据会审和技术审查意见,提出项目立项审查意见,提交厅长专题会议研究审定,批准立项。
第八条立项申报需要提交的资料
(一)立项申请文件。
(二)《陕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申请表》。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论证意见(一式三套)。
(四)项目区涉及湿地、河道等地类开发,要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五)属农村集体土地的,要有当地农民群众对项目实施的意见调查表。
(六)现场踏勘报告。
第九条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立项的项目,申报单位应依据批准立项文件的要求,完成项目设计。设计评审由申报单位负责组织,对工程建设内容、工程布局方案、工程建设标准等技术方案进行审查。
第十条通过技术审查后的设计成果(设计报告、预算文本、设计图册电子版)及评审意见须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十一条省级立项的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在市、县实施完成后,由县级自查、市级国土资源局初验合格后,报请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终验。
第十二条项目的实施、验收、备案等工作按《陕西省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参照此办法,研究制定本级立项的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审查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