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国土资耕发〔2014〕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韩城市国土资源局:
随着全省土地整治工作的深入推进,项目建设规模和资金投入力度的不断加大,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的监督管理已成为当前十分必要而又迫切的任务。现结合工作实际,就土地整治项目监督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土地整治面临的形势
近年来,我省土地整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积累了宝贵经验,促进了耕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优化了土地利用结构布局,改善了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创新了土地整治推进模式和机制。但是,土地整治工作与中省关于耕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的一系列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在促进“三农”、“三化”同步协调发展以及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和谐稳定等方面依然面临着困难和压力。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人为因素干扰,资金使用不规范等问题依然存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急需进一步健全和创新,项目监督管理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对此,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在看到成绩的同时,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理清工作思路,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强化措施,确保土地整治工作健康持续推进。
二、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土地整治项目规范运行
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的监督管理,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是落实省厅“下放权力责任,加强服务监管”要求的重要举措。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职责,重点抓好以下八个方面的监督和管理:
(一)严格项目入库管理。按现行规定,所有财政专项资金统一纳入项目库管理,项目库管理遵循保证重点、滚动管理、全程监管、追踪问效的基本原则,并实行预算分配、执行、监督和绩效评价全过程管理。今后所有省级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一律以县(区)为单位分年度编制项目“立项建议书”,编制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设计或咨询资质,并经过公开询价、招标决定中介服务机构。项目的选址、定界、踏勘和评审工作,由各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并形成汇总意见上报省厅,由省厅按照项目库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择优备案入库。
(二)严格项目设计管理。“项目设计”以经批准的“立项建议书”为依据进行编制,不分阶段。项目整体设计文件要达到施工图设计的深度,符合《土地整治项目设计报告编制规程》、《土地整治项目工程量计算规则》、《土地整治项目制图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陕西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及相关行业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取的方法确定;工程建设内容和设计方案必须充分征求市县、乡镇、村、组干部群众意见,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原则确定。建设规模在一万亩以下的项目,设计阶段的踏勘工作由县(区)国土局负责,市局组织审查,报省厅备案。建设规模在一万亩以上(含一万亩)的土地整治项目,由省厅组织审查备案。
(三)严格项目招投标管理。招标代理机构须在省、市国土部门入围名单中采取公开报名、公开抽签的方式选定。评标专家必须从省建设项目招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严格对施工企业、单位的资格审查,取消入围名额限制,通过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最大限度消除人为因素干扰。严格按照省政府财政性支出公开采购的规定,对达到相应投资规模的项目全部进入省行政审批招标平台运作。招、投标过程必须邀请市、县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
(四)严格项目实施管理。施工监理单位必须采取竞选或招标的方式产生,监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土地整理工程施工监理实用手册》的规定;施工企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详图进行施工,确需变更的,须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各方共同认定,并提交变更意见方案和变更设计文件,按照审批管理权限,报县、市、省级财政与国土部门审批。
(五)严格项目资金管理。发布合同工程开工令前,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进度资金申请,通过市县财政、国土部门审核,并依此分批拨付。所有项目今后不再预付工程款,对经阶段验收达到合格以上的工程,一律实行“月进度报账支付”,所有财务支出都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任何人不得从项目经费中支出与项目建设无关的费用。并将以上规定写入招标文件的专用合同条款中。市、县国土资源局要会同财政、监察等部门,定期对项目资金的安排使用进行检查,省厅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六)严格项目验收管理。不断完善“县级自验、市级初验、省级终验”制度。严格执行《陕西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指南》,项目承担单位须按《指南》规定,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各方认真编制竣工档案资料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省土地整理中心组织技术力量进行审查。对于规定由市级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省厅将组织相关职能处室和技术人员进行抽查。
(七)严格“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和“财务决算审计”。未经工程结算和结算审核,不得拨付尾款和进行财务决算;未编制“财务决算”和对决算进行审计的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八)加强项目后期管护工作。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是实现土地整治工程综合效益长期发挥的保证。对整治成规模、符合规模化经营的耕地,要尽可能交由农业公司集中经营、管护;对农田水利工程建筑物,田间道路、农田林网,要落实管护主体、明确责任,确保设施的完好,满足项目区的生产生活需要;禁止整治后的耕地出现撂荒现象,凡是出现撂荒现象的,要追究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的责任;严禁非农建设占用整治后耕地,建设占用要尽量避开整治后的耕地;要采取措施,逐步提高整治后的耕地质量。
三、加强企业诚信监管,严格行业准入和退出制度
为规范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管理,省厅将建立设计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审核、备案登记等市场准入制度,建立诚信从业档案及退出管理机制。对显失公平、暗箱操作获取中标的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或招标代理等机构,以及存在严重拖延工期、服务质量和施工质量低下、档案资料建设不力等问题的服务机构和施工企业,进行全省通报,列入黑名单,追究相关责任,责令退出土地整治行业。各市要加强对从业单位从业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定期向省厅上报相关情况。
四、加强土地整治监管工作的保障机制建设
土地整治保障机制建设是土地整治监管工作规范、健康、有序开展的重要保证。省厅将陆续下发《土地整治工作实施细则》、《土地工程建设标准》、《监理实用手册》、《招标文件范本》、《财务决算指南》等一系列技术文件。各地要在加强管理制度建设和人员队伍建设的同时,重点开展培训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促进我省土地整治事业健康发展。同时要建立健全社会监督、行政监督、行业监督制度,对项目施工等重要环节采取公示制度并接受监督,保证项目实施的公开透明、严格规范。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