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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土地利用状况查询规范抵押融资行为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6-24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陕 西 银 监 局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陕国土资发〔2014〕35号

      关于开展土地利用状况查询规范抵押融资行为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韩城市国土资源局、各市政府金融办、各银监分局、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根据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供应管理的通知》精神,为科学有序发展我省土地有形市场,提高土地登记公信力,保障土地交易安全,规范我省土地抵押融资行为,有效防控金融风险,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开展土地利用状况查询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沟通协作。开展抵押、融资土地利用状况查询工作是严格土地供应管理、规范土地登记工作、切实防范土地抵押融资贷款风险的有力保障。各级政府金融办、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银监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高度重视,沟通协作,认真做好对土地利用状况查询工作的组织推动,有效防范土地抵押、融资业务风险。

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针对自身业务流程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修订、完善相关信贷管理制度和流程,积极开展抵押、融资土地利用状况查询。查询工作应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受理抵押融资业务、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之前进行。查询须持《土地利用状况查询申请函》及相关资料(参照附件1要求)。宗地办证在县级的,到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查询;宗地办证在市级的,到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查询。对土地未经合法审批、未依法供地、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不得办理抵押融资手续。

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管理权限及业务范围明确本机构内部土地利用状况查询主体,并将名单及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及各市国土资源局。为了提高查询工作效率,查询中要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统筹计划,先对当前抵押、融资土地利用状况进行查询,对存量信贷资产土地抵押情况按照计划分期分批进行清查,确保土地抵押程序规范,有效防控资金风险。

四、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沟通协作,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做好查询服务工作。依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供应管理的通知》中的附件二《关于开展为金融机构提供土地利用状况查询服务工作的意见》,对金融机构申请查询的宗地提供查询服务,并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向金融机构出具《土地利用状况查询情况告知单》(参照附件2格式)。

五、各银监分局应进一步加强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土地抵押、融资行为的监督管理,适时开展检查,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六、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开展金融机构国土信息查询服务。要增强保密意识,健全相关保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进行,确保查询的土地相关信息不外传、不滥用、不扩散,切实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附件:1.土地利用状况查询申请函

     2.土地利用状况查询情况告知单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陕西银监局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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